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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行政执法类范文
2024-12-21 11:08
来源:政华公考

申论行政执法类范文

从党史中汲取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带领人民不懈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我们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光辉历程、积累宝贵经验,彰显了百年大党不懈追求法治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

我们党高度重视运用宪法法律巩固人民政权、开展国家治理。不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四宪法”,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八二宪法”及其5次修改,都有力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又服务于经济基础。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的法律法规,2020年审议通过民法典。这些都表明我们党重视运用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我们党历来重视用法律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抗日战争时期就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努力提高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制定一系列基本法律,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体现了切实保障人权的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我们党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人民法院而言,就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党的领导下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十一个坚持”深刻回答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人民摆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目标,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扭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司法能力和公信力,一些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新的征程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进一步规范司法权运行,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律和道德是现代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两种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结合起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都是具有一定约束性的规范体系。法治重在他律,具有强制性、威慑性,可稳定人们的预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重在自律,具有调节性、劝导性,滋润社会成员的心灵。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运行得好需要有内容完备、有效实施的法律。德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优势和优良传统,德治发挥作用需要道德的教化与践行。在一些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对于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可以给予引导和惩戒。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律制度承载着相应的道德理念,彰显一定社会的道德追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通过法律实施来体现价值观和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确保道德底线。在推进道德建设时,也可以借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对于较为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良法善治,离不开道德作用的发挥。道德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为法律创制提供思想基础,为法律正当性提供评判标准,为法律实施提供道义支持。因此,道德教育要突出法治内涵,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认同和信仰法律,明是非、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文化氛围。

 

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从今年6月1日起,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迈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从顶层设计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农业农村基础差、底子薄、发展滞后等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中明显的短板仍然在“三农”领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重道远。制定和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就是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地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法定化、制度化,对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目标、要求、原则等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具体举措,确保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得到落实。

从国家治理看,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对建立考核评价、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及时发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推进乡村振兴开新局、破难题,有序推进、行稳致远提供有力抓手。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法律确定的“促进”措施是全方位的,包括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内容,既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基层实践来看,乡村振兴促进法提振了全社会全面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信心。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从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到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再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和具体举措,更加坚定了地方抓好乡村振兴的决心。同时,乡村振兴促进法划出了改革发展中的底线红线。比如,为保护生态环境,对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产业向农村转移,法律都规定了禁止或限制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让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法律确立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是乡村振兴促进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确保乡村振兴促进法更好地落地落实,目前还需要及时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健全完善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民生福祉,针对乡村治理重点、民生热点,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执法司法保障。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踏上乡村振兴法治化新征程,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规范指引和法律保障,系统、准确、有效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定能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托举起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美好未来。

 

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笼子里规范运行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伸,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近年来,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执法司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破解这一顽疾痼症。

执法司法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从权力行使看,执法司法活动专业性强,自由裁量权大,执法司法人员容易受到各方面利益和关系的干扰、诱惑。政法队伍一旦出现违法乱纪问题,势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建立一套适应新的执法司法运行模式的制约监督制度,也显得尤为迫切。

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应以互相制约监督为主体。党领导下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历来是我国政法工作体制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过去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源于政法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监督的弱化。因此,政法各部门既要做共扶正义的益友,也应成为彼此纠错的诤友。例如,要推动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法院审判对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进一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多元化监督格局。

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应以内部制约监督为根本。政法各系统内部制约监督具有直接性、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是防止执法司法权被滥用的重要防线。在未来的工作中,应不断完善政法系统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机制,让内部监督“长出牙齿”,通过系统梳理执法司法办案的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内部案件管理、质量评查、行为督导等方式,不断筑牢防范执法司法腐败的“防火墙”。

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应以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主动把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对此,要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执法司法机制,畅通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案件舆情监测与管理监督联动机制,完善政法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改革和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惟有深刻把握执法司法权运行规律特点,让执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才能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民之所向,政之所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体现了真挚的为民情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我们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建设在身边、有实招、见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也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把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落实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平等、有效地实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广泛权利与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我们要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保证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民主权利。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影响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之中的创造伟力,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不断深化对法治的规律性认识

从提出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再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作为执政党,我们党既面临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的问题,也面临如何治国理政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有机统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统筹协调好各方资源力量,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体现为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具体体现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引导立法机关坚持正确立法方向,围绕重点工作立改废释,以良法保障善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作用,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时,党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而且要求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不断健全。要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各级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尤其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对法治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谋划工作时的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的法治方式,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全面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市场监管要在“严”和“实”上下功夫

市场监管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随着多个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合并,通过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懈努力,市场监管工作驶入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快车道。然而,成长伴随着缺陷,困难也从未离开过视线,各类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

市场就是国计,市场就是民生,一个健康、稳定、繁荣的市场,离不开政府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能,只有把“严”字放在心头,把“实”字落在手头,肯花力气、肯下苦功,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努力提升监管水平,才永远没有尽头。

“严”字当头,加强市场监管需要守住严格执法的底线不放松。市场监管的生命,就来自依法行政本身,依法行政的底线就是严格执法。近年来,新的《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等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但是,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出现“慵懒散”的不作为,或以“人情执法”代替“依法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律法规就将形同虚设。确保严格执法,杜绝推诿塞责,明确权责是当务之急。监管者是人而不是神,难免被各种具体因素所干扰,只有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对各执法程序实行月度复核、季度讲评、年度总结,用“硬要求”严防严控,充分提升执法的“软实力”。

“实”字为重,加强市场监管要求坚持狠抓落实的基调不变调。市场监管成不成功,关键看基层,重点是落实,落实不了的制度就没有意义,落实不了的要求就只是口号。在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中,落实要紧抓人这个根本要素不放松,组织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或执法人员进入管理相对人中进行巡回培训,增进他们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认识,使他们都能自觉地服从监督管理。在开门办公的市场监管局、所,落实要围绕服务这个关键词做文章,提倡“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止渴、一片诚心办事”,监管人员也要勇于打破“围墙”,善于深入群众,定期到企业走访、调查,了解真实需求、困惑、难题,适时调整工作方式,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三十多年来一路闯关夺隘,政府和市场共同谱写的“协奏曲”,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贡献巨大。面对“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局、地方保护的重重设卡和“看心情、碰运气”的执法不公,只有以“严”与“实”的“双轮驱动”,助推市场监管迈上新台阶,才能为广大群众带来没有尽头的富足与安心。

 

“执法”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自古以来,法律的权威地位不可撼动。审视当下,公路超载超限现象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掠夺性命的武器,道路设施的天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标准不统一、重复处罚、暴力抗法等问题都为依法治超埋下了隐患。故此,要想尽快跳出越管越乱的怪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创新执法和科学执法。

执法不是儿戏,必须要严格。严格执法意味着秉公执法,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主体恪守职责,勇于纠正执法行为。当前治超工作中出现个别执法人员对超载车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指挥超载车辆从小路逃遁,这种随意执法、人情执法的现象,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让执法成了儿戏,严重损害司法尊严。因此,执法人员必须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办事,强化依法执政意识。同时政府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能。

执法不是守旧,必须要创新。在以往的治超治限工作中,由于科学技术的滞后,导致执法水平偏低,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存在盲区。加强科技研发,能够为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诸如电子秤、固定或移动称重设备、自动测重仪等高科技在南非、日本等国家的应用,对治理超载超限收效甚佳。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技术的研发力度,不断地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为加强路政执法创新技术载体,做到高效执法。

执法不是滥罚,必须要科学。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背离了执法的初衷,执法目的趋利化严重,不仅不利于规范行政管理,还让地方政府执法与利益沾边,难以塑造执法公信力。在治超工作中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将执法简单的等同于罚款、收费,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重缺失。因此,必须加强执法培训,让执法人员明确执法目的,提高执法素养,做到科学执法。

曾子曰: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公路运输超载超限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坚持严格执法、创新执法、科学执法,不仅仅是解决超载超限问题的灵丹妙药,更是构建法治型社会的妙计锦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才能早日成就法治中国梦。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治理

中国社会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发展,在社会治理方面呈现出了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社会治理,核心就是对社会中人的治理,大量新的社会问题无不是涉及到人,并且是用老办法难以解决的,为了给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定的环境,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来应对社会治理方面的新问题,满足新要求。而创新社会治理,功夫在“服务”之中,我们要通过涵养社会组织、培养基层人才、创新工作方式来实现真正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的创新。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就需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树立为民、惠民、安民的工作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美好,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涵养社会组织,为社会治理添砖加瓦。如何使社会治理真正接地气、顺民意、安民心,是政府的重要课题,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组织获得了蓬勃发展,到如今俨然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激发这些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活力。上海闵行区“拾星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镇政府签约,受后者委托,引进、培育、管理和运营该镇的各类社会组织。现在,“拾星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已经为引进和培育了多家“草根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全部由社会组织开展,办得有声有色。

培养基层人才,为社会治理储备力量。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是人去进行治理,人才队伍的强弱将决定社会治理事业是否可以持续稳定地开展。因此,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将成为阻碍社会治理的瓶颈。基不如一些地方的基层单位在推进各类工作过程中,协调相关部门是最为耗费精力的环节之一,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于没有编制,窗口绝大多数的工作人员是各条线派遣人员,业务由涉及的各条线分头落实,所以给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都带来难度。

创新工作机制,为社会治理铺路添石。社会治理的创新,关键是工作机制的创新,“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社会治理不是理念的问题,而是实际工作的问题。上海浦东新区有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典型的城郊结合镇,居民都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紧靠政府的人、财、物已难以满足居民需求。形成“政府牵线、社会参与、群众评价”的公共服务格局。作为政府

服务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引入的服务内容包括老年人助餐服务、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家政服务。

清风凉自林谷出,治理源从创新来。相信,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体制创新,注重人为核心,社会才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的基础就会更加坚实。

 

以创新之灯照亮社会治理之路

现代社会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大系统,缺少了现代化的治理理念、模式或实现途径,良性运行就难持久,老百姓“睡不安席,食不甘味”,国家也将陷入“发展陷阱”、不进则退。现代社会是一个不同以往的新形态,有效地治理不能依靠高压政策、放任自流,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

“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一字之变,背后有中国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过渡,更有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风起云涌。阴霾尚未散去,风雨更要兼程,惟有以创新的光芒照耀,才能使治理之路的正确方向呈现于眼前。

创新之光,源于求实,成在得人。社会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也有着自身的规律,要想掌握规律,有序推进,就不能脱离基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要扎扎实实地深入街道、社区,调研清楚各级党组织、行政派出机构和居委会各方在人、财、物等领域遇到的掣肘问题,尊重基层组织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实践探索,善于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市镇治理和社区治理经验。任何创新,都不能仅靠对现有状况的分析和总结,还需要前瞻性和技术上的严谨,而这些都离不开人才。上海市之所以要招聘复旦、交大等名校的大学毕业生到社区里任职,就是因为基层工作的人才难得,很多省份之所以要开展专门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招录考试,勇于打破原有的体制束缚,也是因为人才资源上的匮乏是制约城市社会治理协调性与有效性的关键。

创新之光长明,既要“守规矩”,又需“动脑筋”。中国正在经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很多大中城市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病”也不断显现,给社会治理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创新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如果不守“规矩”,就可能“添乱”,这个“规矩”就是要做到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等共下一盘棋,党建平台建设、政务程序简化、社会服务多元既分离又协作,而在协同配合的方式上则有创新的广阔空间。有的社区为了给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法律援助服务,主动找到律所,邀请专业律师开沟通会,参与案件调解咨询,这就是一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创新。

社会治理,并非坦途,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没有比人更高的山峰,没有比脚更长的路。相信,作为始终“追求卓越”、“开明睿智”的行动者,只要将创新之明灯举过头顶,就永不会畏惧前程的阴影。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话指的是领导干部自身行为端正,做出表率,那么群众也会跟着效仿;如果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失去的不仅是自身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执法者应从自身做起,增强法治意识,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做到秉公执法,方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执法者要带头“尊法”,应心有信仰,敬畏法律,尊崇依法治国。具体而言,执法者心中要有对法律的尊重之心、敬畏之心,要坚持法律是国之重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由法定,拒绝亲友托关系、朋友找门路的行为,坚守原则、坚守底线、拒绝诱惑。除了要将这些法治理念内化于心,还要将其外化于“形”,譬如警察注重警容、警貌、警风,这是对外在的要求,是内在精气神的体现,更是内心信仰法治、尊重法律的体现。

执法者要带头“学法”,应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提高法治素养。在平时,执法者应向模范学习,多翻阅案件资料,多做法律的功课,写下密密麻麻的批注,注重一点一滴的积累;在闲暇时,执法者应多参加培训,提高自身能力,熟知各项业务,能够在面对群众的询问、解释政策时多一些底气。所以,执法者要学习“有字之书”,增加自己的理论知识,增强自身的本领,更加专业化,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执法者要带头“守法”,应遵纪守法,服从法律,捍卫法治。在平时的工作中,有执法者不注重自身言行,执法流程不规范,譬如随意进入现场、不出示证件,勘查取证具有随意性,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吸烟、喝酒、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裤口袋等情况……对此,执法部门应利用科技,配备执法记录仪这一“紧箍咒”,做到执法动态留痕,让执法人员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执法者要带头“用法”,应做到厉行法治,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执法者不仅要用法治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还要利用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守法,从而解决违法问题。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教科书式执法”,无论是能够讲法规字字规范、讲道理句句在理,“怼”得司机认可处罚结果的网红交警,还是讲法讲理,细致沟通,以案释法,争取违建户主动配合,圆满完成拆违工作的执法办,他们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化解矛盾纠纷,化解民忧、民困,值得学习、效仿。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于执法水平的提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固然要有“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但也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唯有踏踏实实,从自身做起,并身体力行,影响百姓,才能营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践行群众路线建设法治国家

清代唐甄在《潜书•抑尊》中曾提到“善治须达情,达情始近人”,意思是善于治理国家的人,必须通晓民情,而通晓民情的人必定需要亲近群众。这句话强调了践行群众路线、了解民情民意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

当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生活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不再局限于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硬需求”,而是更加强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软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全面打造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型政府。那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毋庸置疑,需要的是坚定的践行群众路线,坚持知民意、解民忧、帮民难、安民心不动摇。

只有在工作作风上满怀诚意,为民谋利,高效热情的为群众服务,才能赢得群众的认可与满意,为建设法治国家夯实群众基础。有个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被人民群众亲切的称为“许厅长”。他敢于“舍弃自身利益、为民办事”,当群众办事需要来来回回往返数次的时候,他敢于通融,高效的为群众办事;当群众面对集体利益损失不紧不慢的时候,他敢于“教育”群众,确保群众利益。这样一个把群众利益放在心里,满怀诚意的工作人员怎能不受到群众的爱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我们的法制工作人员需要向“许厅长”学习,真正做到遇事为群众考虑,遇利为群众争取,这样我们的法制建设就会得到群众的支持,依法治国就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只有在工作方式上创新方法,学会用新办法亲近群众,才能做到通晓民情民意,落实各项政策法规,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必须做到科学立法,科学立法除了需要专家论证,更需要调查民意。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群众不愿意接触法制工作者,甚至避之而不及。实际工作中基层法制工作者面临着老办法不好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能用的尴尬。这就需要基层工作者找“借口”和群众接触,“到你家打点热水”、“跟您借个火”、“帮忙打听个路”……都是基层执法人员和群众接触的窍门。但也正是这些细心而用心的方式推动了群众法制观念的进步,推动了案件的侦破。

只有在工作能力上不断提高,讲究与群众沟通的技巧,才能融入群众,发动群众,做到万众一心,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动力。“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依法治国必须做到全民守法。正如卢梭所言“真正的法律并不是刻在大理石上,而是刻在人民的心中”,法制是一种信仰。但是群众也经常会因法不责众而“有意”触犯法律,比如公共场合大家都在吸烟,我也跟着吸了;比如大家都闯红灯,我也跟着创了……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时候不能过于严厉,而是要讲情、讲理、讲法,采用柔性执法。和群众深入沟通,让群众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才能让法治信仰的种子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才能发动群众去维护法律尊严。

“民之所思,我之所忧;民之所忧,我之所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是我们的使命,同时推进依法治国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只有一如既往的践行群众路线,从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能力等方面下功夫,久久为功,善始善终,才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

 

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助力农村法治建设

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提出要实现“农村要强、农民要富、农村要美”的三大任务,改革是动力,并首次提出,法治是保障。而目前在农村地区,出现了村干部违法获取利益,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差等问题,究其根源,是农民的法治意识不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能力不足。因此,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学法是前提,尊法是保障,守法是关键,用法是目的,四者缺一不可。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介绍,在传统农村社会形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社会交往按照血缘或地缘关系进行,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道德”而非“法律”。这也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对于法律的忽视。但互联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得农村从封闭的圈子中逐渐开放,农村问题逐渐复杂,山寨食品吃了也没什么,骗取征地补偿款是“聪明”行为……种种表层问题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不懂法。不懂,也就谈不上尊重、遵守、使用了。因此,引导农民学法,是增强农民法治意识的前提。

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法是保障。知法未必尊法,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不容许践踏,尊重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家暴法颁布一年,家暴事件仍屡屡见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农民也知其危害,却仍“自己吃的菜不打药,卖的菜随意打”。正是因为觉得,家事私事法律管不着、小打小闹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会管,才会肆无忌惮的知法犯法、践踏法律权威。只有在农民学法同时,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提高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才能保障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

引导农民守法是关键。“治国凭圭臬,治国靠准绳”,法律永远不可能成为冰冷冷的法条,“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只了解、尊重法律远远不够,将法条落在实践中,才能发挥法律的效用。村干部带头在征地工作中虚报土地套取赔偿款,村务财务不公开,对提出质疑的村民加以威胁……如果领导干部不守法,又没得到应有的惩罚,村民也必将纷纷效仿。只有让农民认识到,如果遵纪守法,法律就是保护你的工具;违法乱纪,法律就是惩治你的利剑,才能以法律的威慑力,引导农民认真遵守法律。

引导农民用法是目的,也是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的最高要求。村务财务不公开,农民召集亲朋,将工地围起来;子女不赡养,老人选择找亲戚给子女讲道理;面对村委会的威胁,农民要么妥协,要么信访……面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状况,农民不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权,“知法不用法”,造成更大的冲突,引发更多的矛盾,不利于权利的维护和问题的结局。而如何让农民,在学法、尊法、守法的基础上,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利,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最高要求。

农村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点、重点和难点,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了中国的法治状况,农民的法治意识决定中国的法治能走多远。只有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树立榜样,引领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才能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进程,保障“三农”建设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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