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省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备考资料(一):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省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知识备考资料(二):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准确地判定公安赔偿是否成立,是否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正确地解决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要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
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时,不能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