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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利
2021-06-15 00:56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利

公安机关职权之警械、武器使用权

在中国有一种特殊的职业,正是有了他们的辛勤付出和流血牺牲,才换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宁和幸福。他们有着圣神的职责,也享有着独特的职权。他们就是人民公安。今天,政华教育就来和大家谈一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政华安机关的警械、武器使用权。

定义警械、武器: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警械分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2、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等。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注意:1,特种防爆枪虽然叫枪,但属于制服性警械。2,“致命性”是区分警械和武器的重要标准。

明确使用原则:

1、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原则。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注意:尽量减少伤亡、损失原则,也可以称为“最小武力原则”,即能用口头制止,就不使用徒手制止、能用徒手制止,就不用警械制止、能用警械制止,就不用武器制止。

武器使用规则: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注意:其中第二、第四、第六、第十、第十三款属于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尤其是第十款,需要满足“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注意:并非绝对不能使用武器,存在例外情况。

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例题】某区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骑一辆红色摩托车逃窜,该区民警立即在其逃窜方向的必经路口设卡堵截,半小时后一辆红色摩托车突然加速冲卡,但由于戴着头盔无法辨别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民警可以直接开枪射击其要害部位

B.民警可以直接开枪射击其非要害部位

C.民警可以直接开枪射击摩托车轮胎

D.民警不能开枪

【答案】D。政华解析:由于戴着头盔无法辨别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且不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因此,民警不能开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关于公安机关职权之警械、武器使用权的相关知识政华教育已经给大家介绍完毕,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提供一定的帮助。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一肩挑两件事”,即肩负着社会中的治安行政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其中,刑事司法工作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也体现了公安机关拥有刑事司法权,考试中,这部分我们需要掌握什么呢?今天,政华教育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立案权

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的流程一般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侦查权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掌握证据,会采取一系列的侦查措施,其中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搜查、检查、查封、扣押、鉴定、侦查实验、技术侦查等。

()刑事强制权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因此,刑事强制权是公、检、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罚执行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主刑——拘役、折抵后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亦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余刑罚种类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法院等去执行。

综上,我们需要对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种类以及每个类别项下一些小的种类进行识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例题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 (   )

A.立案权           B.劳动教养审批权

C.刑事强制权       D.刑罚执行权

【答案】ACD。政华解析: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包括:(1)立案权;(2)侦查权;(3)刑事强制权;(4)刑罚执行权。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省考或者国考的考试中,有专业知识考试,比如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专业考试涉及面比较广,有法律、公安基础知识、业务能力等。在公安基础知识中,我们会经常遇见这样的现象,公安机关抓捕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说,我要求会见我的律师,有任何问题可以和我的律师谈,那么到底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呢?政华教育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一:提供帮助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四: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六: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七: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例题】(多选) 辩护律师在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

A.会见通信权

B.调查取证权

C.保密权

D.阅卷权

【答案】ABCD。政华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有很多权利,比如说提供帮助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调查取证权、保密权以及申诉控告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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