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知识考点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年满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
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
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同时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
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工作要求严格,工作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依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公教育在此为大家总结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人民警察纪律的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务纪律等。这些关于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纪律的设定,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7至25条的规定,明确了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行为。
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必须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3.执法执勤纪律
这是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内务纪律
这涉及人民警察的内部管理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一是要求在人民警察人事管理各个环节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二是对待人民群众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不吃拿卡要,不牟取私利。
共同犯罪的构成形式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公教育在此为大家总结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称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便是简单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是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推”。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