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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又增新职责!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05-28 09:08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机关又增新职责!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法公安机关要协助这10件事:

1.搜查

监察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技术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通缉

监察法》第32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4.限制出境措施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5.问题线索移送、调查协助

监察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6.监察措施(新增)

监察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7.看护勤务

监察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上网追逃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59条第1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和《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

9.国际追逃追赃

监察法》第58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3月24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启动“天网2025”行动。其中,国家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境外追赃挽损专项行动;公安部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中央组织部会同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抓好“裸官”任职岗位管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规问题治理等工作。

10.涉案财物处理(机动车登记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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