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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提取、扣押的合法性审查
2023-10-06 03:16
来源:政华公考

毒品提取、扣押的合法性审查

对发现毒品是否依法及时固定

毒品的固定是证实毒品来源的最原始证据,是毒品来源之来源,极为关键。侦查人员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搜查,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对查获毒品是否依法提取、扣押

(一)搜查、扣押主体是否合法

1.搜查、扣押主体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2.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

3.是否由见证人在场见证。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二十三条

(二)侦查人员是否依法制作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是否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查获多包毒品是否依法分组

1.根据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同一案件不同位置两个以上包装毒品,应当根据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2.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特征及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分组

同一案件同一位置两个以上包装毒品,分组方法如下:

1)根据毒品及包装物外观特征分组

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2)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分组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3)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疑似毒品或非毒品)进行分组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四)对查获的毒品是否依法逐一编号或命名

对查获的毒品是否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五)对查获的毒品是否依法及时封装

1.封装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2.封装是否当场进行

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封装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法

1)嫌疑人是否在场、是否由见证人见证

封装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

2)是否使用封装袋依法密封,并标记、编号、签名

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

做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

3)未现场封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合法补救措施

A.确因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

B.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C.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

D.可以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

(六)查获的毒品是否依法保管

公安机关是否设置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相关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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