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知识整理
一、一般性规定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四)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案卷材料的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嫌疑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二、办案主体
(一)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办案人员具备相应的办案经验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
三、具体办理规程
(一)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6―03条规定执行。
(二)查明年龄
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三)侦查措施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3.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侦查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4.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和移交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四)强制措施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使用强制措施的,应当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2.可以拘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3.应当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逮捕。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羁押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
5.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通信权、会见权
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办案部门。
6.对被羁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变更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7.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的限制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8.对非羁押状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
(五)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
1.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3.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六)封存犯罪记录
1.封存犯罪记录的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查询的严格限制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相关引用: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七条至第三百三十二条
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41―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