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具备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职责
【个案解读】2019年4月30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发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吴某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苏0691行初1119号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0日17时31分,被告港闸公安局所属唐闸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称119来电称在唐闸1895北侧房子有垃圾着火,无人受伤。接警后唐闸派出所民警即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时火已被消防部门扑灭,处警民警向现场消防部门人员了解火警相关情况。2019年4月22日12时29分,唐闸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报警人(报警电话177××××3919)称前天其家店面房被烧,原因不明,求助处理。唐闸派出所即安排民警前往报警现场,向吴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并于当日及4月25日向原告吴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吴某某称其位于南通市××闸区××岸街××楼最西边的一间房屋因拆迁事宜未能谈好,一直搁置在那里,在失火前该房卷帘门已经损坏,里面被人倒了垃圾,其怀疑是拆迁公司陈某及其雇佣人员放的火。2019年4月23日,被告对失火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铁皮卷帘门呈打开状,地面上为果壳、树枝树叶、酒瓶等垃圾以及黑色燃烧产物,未见明显异常。2019年4月26日,被告调查询问了陈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陈某陈述,其是后来古镇办工作人员叫他核对签约房屋事宜时才知道是吴某某的房屋失火,失火当天其没有去过吴某某房子那边。同日,被告又对高岸街1号再回首茶楼的老板黄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黄某陈述,2019年4月20日其茶楼斜对面待拆迁的那楼房屋有黑烟冒出,当时在场的人就去灭火并报了火警,因为房屋有一扇半开的卷帘门,所以就把卷帘门附近的火灭掉,里面的火是消防队来了才灭掉的;平时环卫工经常往里面倾倒树叶之类的垃圾,都是比较易燃的物品;其茶楼有监控设施,因其没有给监控设施云储存账号充值,故相关录像没有保存下来。后被告认为,吴某某未提交案涉火警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港闸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也未向其移送案涉火警的违法犯罪线索,故其未将2019年4月22日原告吴某某所报警情作为案件予以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2019年4月20日下午原告位于南通市××闸区××岸街××号营业房被人为纵火导致房屋被烧毁。原告得知后于4月22日报警,但至今公安机关未作出任何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己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港闸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报案进行调查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港闸公安局辩称,
一是被告已对原告所称2019年4月22日警情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4月20日17时31分,唐闸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称119来电在唐闸1895北侧房子有垃圾着火,无人受伤。唐闸派出所民警即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时火已被消防部门扑灭,处警民警向现场消防部门人员了解火警相关情况。2019年4月22日12时29分,被告港闸公安局所属唐闸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报警人(报警电话177××××3919)称前天其店面房被烧,原因不明,其求助处理。唐闸派出所即安排民警前往报警现场,向报警人吴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是被告未将4月22日吴某某所报警情作为案件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2月26日港闸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原告吴某某所称其营业用房的火灾发生于2019年4月20日,系由其他群众发现并报警,消防部门赴现场将火扑灭,唐闸派出所在接到119转报的指令后也赶往现场协助处置。2019年4月22日,被告接到原告吴某某的报警求助后也依法进行了处置。原告吴某某至今未向被告提供该火警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也未向被告移送有关该火警的违法犯罪线索。故被告未将该警情作为案件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已对原告吴某某所称警情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港闸公安局未将2019年4月22日原告吴某某所报警情作为案件予以受理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因此,消防法修订后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体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变更,实施监督管理主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变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主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07月17日公布)第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2019年4月30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发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言,其为特别法。
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看,对于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含过失引起火灾的)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故被告公安机关对于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调查处理职责,除非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而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时,其才具有立案调查的职责。就本而言,原告所称警情系因火灾而引发。在火灾警情发生后,被告接到119来电后及时至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对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所报的警情,被告港闸公安局也进行了调查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未能发现有效的违法犯罪线索。被告港闸公安局已经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协助义务,对是否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非被告港闸公安局的职责范围,故被告未将2019年4月22日原告吴某某所报警情作为治安案件予以受理并无明显不当。
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进行当场告知或书面告知,故被告在程序上存在部分瑕疵,本院依法予以指出。至于原告所称可能涉及纵火等刑事犯罪的问题,因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被告港闸公安局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