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典型案例
“平安北京朝阳”微信公众号16日晚发布通报:6月15日晚,在工体举办的一场足球比赛中,一位球迷从看台跳下冲入球场,拥抱自己喜爱的球员,并在球场中奔跑,后被工作人员带离,这位球迷的举动导致比赛一度中断。比赛有比赛的规则,违反规则会受到裁判员的判罚,甚至得到红黄牌的警告。球迷观赛同样有观赛的规矩,行为越界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理。对于这位冲入球场的邸某某(男,18岁),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兴奋过后的邸某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歉意,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并希望广大球迷引以为戒,遵规守纪,共同维护好赛场内外秩序。
以案释法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是指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纳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
表现为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扰乱正常活动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强行进入场内,是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强行进入场内”的客观表现,要将该行为与普通逃票行为进行区别。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根据公安部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1.适用的对象。只能针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人适用该措施。2.适用的条件。是否适用责令禁止观看同类比赛,要由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综合权衡。3.适用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应与行政拘留处罚同时作出。4.责令禁止观看比赛的执行。对于违反禁令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比赛现场。
强行带离现场不一定都要使用强制手段,只要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从而达到禁止其观看同类比赛之目的即可。对于服从公安机关带离命令的,可以不强制;对于拒不接受带离的,要使用强制手段,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