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
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必须足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具体危险犯);但成立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侵害结果。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爆炸罪】是如何考察的?
1.甲欲杀死仇人乙,于是在乙的汽车(价值50万)车底安装了定时炸弹,并设定在早上9时引爆。次日,炸弹在乙驾车上班途中爆炸,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还炸死了同车的丙和路人丁。甲的行为构成( )。
A.爆炸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A【易错项】B【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ABD项: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本题中,甲设定在早上9时引爆,炸弹在乙驾车上班途中爆炸,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还炸死了同车的丙和路人丁,甲的作案环境侵犯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故构成爆炸罪。A项正确,BD项错误。
C项: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对象既可以是公私财物,也可以是人身。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涉及人身。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特定的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爆炸罪,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仅炸毁公私财物,还危及到不特定的公私财物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则构成爆炸罪。
本题中,甲使用爆炸方式杀人,在危及到不特定的公私财物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炸毁了不特定公私财物,故构成爆炸罪。C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2.下列情形应以爆炸罪论处的是( )。
A. 甲故意制造爆炸骗取了保险金
B. 乙使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未造成严重后果
C. 丙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D. 丁为了杀人,在小区的楼道内引爆炸弹
【答案】D
爆炸罪的认定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
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如何正确区分爆炸罪与其他罪名
一、爆炸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三、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也没有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构成。例如,某县公社农场大队非法生产硝氨炸药。因设备陈旧,厂房也不符合炸药生产规定,又没有安全措施,该县公安局曾几次正式通知他们停止生产。但该大队拒不执行,继续生产,以致在生产中发生爆炸,造成六人当场被炸死、整个车间(十间房子)被夷为平地的严重后果。本案就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五、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的区分
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本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爆炸罪量刑标准
1、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立案标准
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意见
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