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
【公安知识】常考重点--治安调解、公安机关性质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知识点梳理
2022-04-12 07:47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知识】常考重点--治安调解、公安机关性质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知识点梳理

公安考试常考重点——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一个在历年公安专业科目中常考的知识点,虽然该知识点较为容易掌握,但需要我们区分可以调解处理的情形和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并对具体的调解处理程序有所了解。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还应调查事实,分清是非,然后教育和帮助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团结的基础上解决矛盾。应该强调,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决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

一、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为以下几点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自愿、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公安机关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二、不适用调解

不适用调解情形为以下几点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关于这部分内容我们该如何快速的记忆呢?

这里有一个小的口诀告诉大家该如何快速记忆不适用调解情形。雇、多、伙、又、不、愿、逃。

三、可调解次数

调解一般为一次;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调解协议书

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不再制作的条件:当场调解,若在现场的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可不再制作。

五、调解当事人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但若该未成年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

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六、调解结果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针对邻里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打架斗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警察必须调解

B.调解不成的,警察应当依法处罚

C.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警察可以减轻处罚

D.警察调解时没有必要对纠纷起因、经过、后果等做出详细调查

【答案】B【解析】治安调解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达成协议且履行: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没有达成协议或达成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答案为B。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1.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公安工作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作。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2.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1)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国家的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

(2)专政对象不同。

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国家的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极少数剥削者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

(3)专政的目的不同。

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终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而这种专政是革命的专政。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所代表的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

(4)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忠诚的卫士,因而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国家的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是对立的。

他们为了缓和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尖锐矛盾,也要做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事,但这仅仅是以此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和策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与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本质的区别。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是刑事执法机关,主要是指它是国家主要的侦查机关,具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力,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起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一个显著标志。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主要是指它是一支特殊的武装力量;

是与它专政工具、暴力机器的阶级性相适应的;

是与它担负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

公安机关尽管具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

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军队的职能主要是对外;

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打击、防范、管理、教育、改造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主要是通过军事手段来完成任务。

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承担刑事侦查,预审,采取和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门刑罚的任务。

20次全国公安会议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重点梳理

1.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2.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3.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经批准,可依法采取的五大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5.对于中度的群体性事件处置:

(一)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微信
QQ
公众号
微博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