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关于人民警察奖励、公安刑事执法和盘问审讯的知识点学习
关于人民警察奖励的5大命题点
2022年2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蔡晓东先进事迹的通知》,号召全国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认真学习蔡晓东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
2021年12月4日,蔡晓东同志在执行缉毒任务中,与持枪毒贩殊死搏斗,不幸中弹后仍然追捕逃犯,壮烈牺牲,年仅38岁。因缉毒成绩突出,生前先后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多次受到嘉奖,荣获“优秀警官”“执法执勤先进个人”“云岭国门缉毒标兵”等多项荣誉。这些荣誉都属于奖励吗?今天我们来学习人民警察的奖励。
一、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知识点拨】记忆重点为(五)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类别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知识点拨】不是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三、对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知识点拨】注意把握追授奖励的前提条件。
四、等级(重点)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知识点拨】高频知识点,记忆重点为种类和排序。
五、奖金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知识点拨】记忆不同奖励种类的金额匹配。
真题感知
1.(单选题)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奖励的类别分为:( )
A.一般奖励和特殊奖励
B.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C.公开奖励和保密奖励
D.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答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六条规定:“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故正确答案为B。
2.(单选题)民警黄某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拟对其报功奖励。下列属于奖励的是:( )
A.通报表扬
B.一次性奖励现金1万元
C.记特等功
D.授予荣誉称号
【答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八条规定:“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故正确答案为D。
3.(单选题)如果小张获得个人嘉奖奖励,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奖金是:(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答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小张获得个人嘉奖奖励,奖金应为2000元。故正确答案为B。
划重点,公安刑事执法的十大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和纠正。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禁逼供信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随着跨国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国警方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警察盘问审讯的七大技巧
1.单刀直入法
对于那些证据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较简单,或属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直截了当问及案件实质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做这种事做过几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问题,让对方认为我们已经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待。
2.各个击破法
对于那些处于交待边缘,并且有多人参与作案团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引而不发法
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证据或罪行,可利用被审讯人"做贼心虚"的心理弱点,“张弓搭箭,引而不发”,用暗示的方法,让其误以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这样或那样的罪行。比如在审完一个案子后,可以这样发问“现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讲一下了”,他就会以为新做的盗窃或抢劫罪也已经穿帮了,不得不进行交待。
4.抽丝剥茧法
对于那些已经从心理上瓦解,开始进行交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尤其对于那些系列盗窃案,跨地区、跨年度案件的作案人,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耐下性子,慢慢地像缫丝工抽丝一样,一步一步由小案件至大案件、由本地案件至外地案件、由年内案件至年外案件、由立案案件至隐案积案,一点点将其理清楚。分门别类,时间、地点、作案同伙、作案过程等六要素齐全准确。这有可能要花去我们几天几夜的时间,但作为审讯人员要不怕苦累、乘胜追击,穷追不舍、趁热打铁,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否则过了最佳时机,又要重砌“炉灶”,多花功夫了。
5.“激将”法
在确认被审讯人的性格属于冲动型,豪爽型之后,我们审讯人员再也不能摆出一副说教式的腔调,而应显得也很直爽、够义气,不能粘粘乎乎,否则对方会认为你是个文绉绉的书呆子,案件问题与你不值一谈。我们可以用似乎有点"江湖"的语调与他交谈,让他逐渐放松诫备,甚至对你产生好感,从而出于“重面子、重义气”的状态下进行供述。
6.“农村包围城市”法
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只能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成为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
7.刚柔相济法
在审讯时纯粹说理说教,不温不火也是不明智的。在万变不离其宗的前提下,我们有时可以娓娓说理让其明白其所以然;有时可以高声痛斥、戳其痛处让其明晓其卑劣的一面。一切都应时而用。让被审讯人的情绪被我们牵着鼻子走,从而在其情感脆弱时痛下一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