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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常考点!建议收藏
2022-04-05 02:27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常考点!建议收藏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高频考点★★)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1、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直接的。

2、坚持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途径:

①政治领导②思想领导③组织领导④决策领导(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

二、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高频考点★★)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

1、内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2、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积极的拥护者、支持者,而且是积极的参与者。

3、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4、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高频考点★)

1、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2、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公安机关为主导。

3、“三懂四会”的群众工作方法

(1)三懂: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

(2)四会: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4、公安机关坚持基本方针的途径

(1)搭建警民沟通渠道:走访群众、警民恳谈、群众接待日、警民联系箱、警民联系卡、公安网站、社区QQ群、民警微博、电话回访等。

(2)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退出、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3)动员组织人民群众:重点培育治保会、治安巡防队、护(村)厂队等群众性治安队伍,壮大治安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群众参与社区治安防控。

(4)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定期通报治安信息,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加强重点区域治安巡逻,整顿治理治安复杂区域。

四、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高频考点★)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严肃,就是执法必严;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依法从快,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3、宽严相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办案民警要忠于事实真相,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努力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

5、尊重和保障人权:办案民警在执法中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认真落实保障人权的要求。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五、公安工作的特点(高频考点★)

1、公安工作整体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之特点。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它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高度集中。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人民警察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同时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

(8)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

2、公安专业工作特点

(1)复杂性: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

(2)艰苦性:由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作战,违反生活规律,寝食难安。不良的环境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相当的困难。

(3)危险性: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斗争中,人民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

(4)易受腐蚀性: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力,容易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败现象。

六、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七、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组织管理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安实践之中,体现在全体公安民警执行公安任务、行使公安职权的行为之中。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警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这一性质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曾指出: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危系于一半。”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组成。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是国家组织的管理行为。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行政、外交行政、内务行政、治安行政、经济行政、教育行政等。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一,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的有力保障。我国公安机关就是专门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

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具体表现: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在我国,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

公安机关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打击恐怖活动,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公安机关的职能:民主和专职

我国的公安管理体制((组织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八、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政策

 

九、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1四统一、五规范

四统一: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

五规范: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2警察的辞退和不得辞退条件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有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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