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宪法常考的主体
宪法,是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可以说是“法律的法律”。而在国考、省考还有事业单位等考试中,宪法还是属于比较基础、易考查的知识点,所以今天整理了一下关于宪法的几个常考的、易混淆的主体:制宪主体、制宪机关、修宪主体、释宪主体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
制宪主体,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这个最早是西耶士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进行阐述。在实际的题目练习中,很多同学经常会把全人大当做制定宪法的主体,需注意区分。
制宪机关,人民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但是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到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宪法的制定主要包括草案的提出,审定和表决修改草案,并最终公布。制宪权,我国到目前为止只实行过一次,就是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它是由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一般题目中考查宪法的制定机关,即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这个选项。
修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在制定产生之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五次部分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故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享有修改宪法的重要职权。
释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不是全人大来进行解释,第一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而宪法的解释工作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常设机关解释更为适宜;第二是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并不是所有代表都研习法律。所以可以概括为没时间、没专业,以帮助大家区分修宪主体和释宪主体。
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具体表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维护宪法权威,进行宪法监督实施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这五个与宪法相关的主体是重要考点,虽然并没有很难,但是在实际的做题练习中,同学们经常会填错。因此我们在做题中要掌握技巧并与知识相结合。
做此类题目,第一要认真阅读题干,必要时用笔勾勒出重点,清楚这道题要考察的知识点。第二,在熟记知识点的情况下正确区分各个主体。第三,还可以通过选项进行排除,做单选题时一致的选项可以优先排除。
【例题】(单选)制宪权属于谁?(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第一届全人大第一次会议
D.人民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制宪权主体。制宪权即制定宪法的权力,是一种创设元规则的根源性权力,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所以正确答案选择D选项。A选项是修宪主体,B选项是释宪主体,C选项是制宪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