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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李某涉嫌“诈骗罪”的案情分析及相关罪名辨析
2022-01-20 08:05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李某涉嫌“诈骗罪”的案情分析及相关罪名辨析

11月23日晚,河南安阳通报对涉及“狗咬人”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其中,事件当事人王某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并调离执法岗位。涉事犬只已经被收容。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着“狗咬人”事件的发酵,一起“百万诈骗案”浮出水面。

十年前,王某的妻子李某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孙某一百万元,后孙某及其配偶杜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追回资金未果,选择向殷都区公安分局报案。殷都区公安分局将案件侦查终结,移交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实际上,直至本次“狗咬人”事件引起大众关注之前,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仍未进入公诉阶段。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复核阶段。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如何构成诈骗罪的此外,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她的行为会不会构成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诈骗罪

(1)法条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研读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有关系”、“为杜某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为由,骗取孙某一百万元。客观上,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主观上,李某对所骗取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受贿罪

(1)法条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研读分析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客观上虽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从主体角度而言,她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法条依据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研读分析

主观上,李某作为工作人员的配偶,具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客观上,李某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办事”的事实,收受请托人财物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上,李某并未利用其配偶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来看,李某作为密切关系人虽然收受了请托人的钱财,但李某收款却从未寻找国家工作人员帮忙,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虚假承诺的可能,对于虚假承诺的是否可以认定其符合条文中规定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要进行分析,不能直接得出笔者的结论。若解读过于深入笔者可以尽量回避该问题,以保留争议的方式提出该观点。

综上所述,感知社会新闻中的法律知识,根据实际,能做到主客观相结合,区分此罪与彼罪,从而得出正确答案,是本次行文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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