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科目必会的考点(二)
1.警察本质的特点有:
1.鲜明的阶级性;
2.手段的多样性;
3.任务的广泛性。
2.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
3.警察的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4.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2.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
3.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5.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6.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7.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8.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9.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10.公安机关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1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12.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3.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确定的。
14.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15.警种: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16.公安机关的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17.公安机关的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18.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
19.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0.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21.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2.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3.刑事强制权: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
24.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25.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26.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27.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一国家的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28.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29.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出发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
30.刑事侦察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31.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3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尝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尝集贸市尝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3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以及出租汽车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34.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主要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35.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结合;
2.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36.公安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37.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38.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一、复杂性;二、艰苦性;三、危险性;四、易受腐蚀性。
39.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40.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法制领导。
41.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4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4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2.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
4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1.打击;2.防范;3.教育;4.管理;5.建设;6.改造。
45.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46.政策:是指党政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强烈的指导、规范、调整作用。
47.公安政策: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它的作用:指导作用、规范作用、调整作用。
48.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义:
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
49.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50.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51.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必要性: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52.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53.问讯犯罪嫌疑人:是侦察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54.询问证人:是指侦察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以言词方式想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询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55.勘验、检查:是指侦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
56.现场检验:指侦察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娶保全活动。
57.物证检验:指侦察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
58.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察方法。
59.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察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60.侦察试验: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的加以重演的一种侦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