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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科目必会的考点(一)
2022-01-03 06:50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科目必会考点(一)

1.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

2.扣押物证、证书是指侦察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察方法。

3.鉴定是指侦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成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4.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察方法。

5.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7.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察和审判,并随叫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8.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9.拘留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察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11.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2.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

13.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1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15.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16.治安管理处罚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7.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1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2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

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里态度。

23.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改悔,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24.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25.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6.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7.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8.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29.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30.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31.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32.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33.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34.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35.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36.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37.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8.审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39.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

40.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41.公安队伍建设就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作风上、工作能力上加强教育和训练,按照“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把公安队伍建设成忠实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能够应付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42.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里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43.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

44.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45.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46.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

47.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任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

48.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本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

49.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50.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51.人民警察义务的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52.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53.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还包括: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辞退或者开公职的;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活动的。

5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55.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6.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57.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

58.惩罚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59.警纪处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6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物。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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