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刑事强制措施知识点
刑事强制措施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三、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变更性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之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已经立案侦查但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
(二)拘传的程序:
1.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说明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拘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有关案件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拘传证。
2.执行拘传时,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应当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3.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讯问,查明案情。根据案情,对同一对象可以多次拘传。但每拘传一次,都必须重新填写和出示拘传证。拘传结束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拘传的期限: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刑事强制措施之取保候审
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其一言一行往往都会受到特殊的关注,因此公众人物更应该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而最近这段时间,随着网络上的大型偶像塌房网络连续剧持续上线,广大网民在“吃瓜”围观的同时,不仅对明星、主播这一类“偶像”、“爱豆”有了更理性的看法,同时也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产生更浓厚的兴趣。
前段时间,某歌手与前女友因分手风波而登上“热搜”,而当中的“天价分手费”事件近日也迎来了后续更新。
根据新闻报道,上述歌手的前女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随着“吃瓜”连续剧的“神反转”续集上线,让不少网民纷纷大喊“站错了队”,但同时也产生了疑问——没有被关起来也算是强制措施吗?
有见及此,今天就为各位分析一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些事儿,务求让大家在“吃瓜”的同时也学习到更多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
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在刑事法学经典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诚然,触犯法律则难逃法网,且更有可能丧失自由而身陷囹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其中的拘留和逮捕,属于需要对相关人员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什么情况下才会被羁押?
关于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而逮捕的情况主要有: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需要遵守哪些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和期限:
1.决定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其中,“无法通知",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没有家属的;
(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执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3.对特殊对象监视居住的程序。(与“对特殊对象取保候审的程序”相同)
4.监视居住的变更与解除。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应作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监视居住。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5.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执行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三)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以任何方式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强制措施之拘留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于需要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按照我国和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查明其身份。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或者有关国家拒绝协助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中讲道:“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由此可知,逮捕行为从古至今都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对于逮捕行为,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大家掌握哪些内容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适用情形、权限划分及适用期限。今天就从这三个方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逮捕”。
一、逮捕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情形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有关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规情节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处为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逮捕中所承担的职能。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时出示逮捕证,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三、逮捕的适用期限
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