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知识学习
“取缔”的注意事项?
【操作规程】
1.判明符合公安机关取缔范围。
2.制作《呈请取缔报告书》,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3.制作《取缔决定书》,并送达被取缔人。
4.在经营场所张贴取缔公告。
5.责令被取缔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6.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7.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没收或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注意事项】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依据二: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5条)
依据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关于取缔问题)
如何做好询问?
【操作规程】
1.确定两名以上执法办案民警进行询问。
2.出示证件,表明民警姓名和工作单位。
3.填写询问开始时间、地点。
4.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5.问明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6.询问案情: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原因、后果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7.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客观记录。
8.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
9.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后,有更正或补充的,在修正处捺指印;核对无误的,应逐页签名捺指印,拒签注明。
10.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名;有翻译人员的,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1.填写询问结束时间。
【注意事项】
1.同案询问对象为多名的,应当分别进行。
2.在询问中不得使用欺诈、引诱、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3.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
4.询问查证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笔录中填写的询问起止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
5.询问笔录应记载原话原意,方言应有注解。
6.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应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7.询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8.询问聋哑人,应有手语翻译参加,并在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聋哑情况及翻译人基本情况;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基本情况。
9.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自行提供或书写书面材料的,由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在材料结尾处签名或捺指印,办案民警在材料首页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10.常见行政案件询问要点:
盗窃案件:
(1)作案次数和具体情节(时间、地点、手段等);
(2)赃款、赃物情况;
(3)销赃、窝赃情况;
(4)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及去向;
(5)是否有共同作案人;
(6)是否有余案、隐案;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
(1)起因;
(2)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过;
(3)伤害后果;
(4)是否有共同作案人;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赌博案件:
(1)赌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参赌人员等;
(2)赌具情况;
(3)赌注大小、输赢金额;
(4)是否多次参赌,是否有人抽头;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卖淫嫖娼案件:
(1)联系方式;
(2)是否发生性行为;
(3)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
(4)嫖资数额、支付方式;
(5)是否因卖淫嫖娼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6)是否患有性病、艾滋病;
(7)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1款)
依据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依据三: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
依据四: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
依据五: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2条)
依据六: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3条)
依据七: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文化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了解情况,区分噪声的类别,明确管辖行政部门。
2.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劝说经营者采取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噪声。
3.对于不听劝止的,当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改正。
4.警告后不改正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音响设备拍照或者扣押,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请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
5.对制造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制造噪声的设备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6.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制造的边界噪声,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边界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2.在城市市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由公安机关管辖。
3.对路边喝酒猜拳产生噪声的合法摊点,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府反映;对非法摊点,可以要求城管、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4.对晨练噪声,在广场跳舞产生的噪声,要合理引导,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激化矛盾。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2条)
依据二: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
依据三: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
依据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1款)
依据五: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遇到坠跳自杀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自杀原因等情况。
2.先期到场的民警对事件难以处置的,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水上、消防、医疗、供电等相关部门增援。
3.划定现场警戒区,防止当事人的情绪受到围观群众的影响和刺激,同时为后续增援力量顺利到达现场打开通道。
4.搜寻并利用棉被、网状物等现场物品准备救援。
5.开展现场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选择有经验的民警在适当位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劝说,摸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能够帮助解决问题的人员尽快到场,帮助劝说。
6.合理分工,开展救援;可采取部分人负责与当事人保持对话,设法吸引当事人的注意力,部分人负责靠近施救。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沟通中要耐心听其诉说,一般不要反驳当事人的观点,以取得其信任,便于开展劝解工作。
2.当事人对民警的劝说不予理睬的,要耐心沟通,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轻易放弃。
3.相关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进行沟通劝说。
4.当事人情绪未得到缓解的,救援工作须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安全性。
5.接近途中被当事人发现并不让靠近的,可视情后退,再作打算;行动前要做好充分估计,要充分考虑到施救对象和施救人员的安全。
6.对身处高位的当事人,一般不宜实施强行救援,应在做好安全防护准备的基础上,立足于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促使其放弃自杀的念头。
7.施救人员应选择当事人不易发现的角度接近,力求出其不意、一举成功。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依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