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共基础知识政治知识:关于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
行政赔偿一直是公共基础知识考察的重难点之一,下面就带着大家从行政赔偿的考察的各个方面进行剖析,让大家能够更清楚的了解和掌握行政赔偿相关知识点。
首先是概述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司法赔偿。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那么就有一个高频考点,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混淆选项就会换成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
其次是形式方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有一种混淆考察直接说行政赔偿的方式只有支付赔偿金,然而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再者是内容方面,赔偿的范围,也就是什么时候需要赔,什么时候不赔也是重要考点之一。原则上需要赔偿情况是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是有侵权行为发生,对公民财产和人身上造成的伤害的就要赔,但是容易出考题的恰好是什么时候不赔,一般是以案例形式出现。《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己的行为国家不赔,行政相对人的自伤自残行为国家不赔。
最后是义务主体方面,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主要的考点是要区分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授权组织本身是授权性的行政主体,所以有权,但是权责要统一,所以可以担责那就是自己赔;而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没有权力也不能独立担责,那么就是谁委托,谁来赔。
综上所述,在行政赔偿这一知识点中,虽然内容多,但是考点只要梳理清楚,应对考试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