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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原则和情形
2021-12-24 03:27
来源:政华教育

警察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原则和情形

警察在实战中使用武力的原则和情形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专门机关。武力使用是警察在执法活动经常运用的控制手段之一,这就要求武力使用的等级与执法对象暴力抗法危害程度必须相适应。在执法活动中,警察与执法对象互相都是动态的,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程度可能随时会发生变化,警察的武力使用等级,也应随之进行调整。近年来,我国警察因武力使用不当,而出现的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警察武力使用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地制止犯罪,而且可以完善武力使用的理论依据。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警察武力的涵义是指: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根据具体执法现场的情况,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实施肢体控制的强制性手段和方法,是警方防止、制止、打击犯罪行为的必要途径之一。警察的武力使用权是警察权的延伸。国家赋予警察权力并且保护其使用,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警察武力使用受到法律的一般原则限制。有以下几项:

(一)依法使用原则

警察的一切权力皆由国家法律赋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因此,警察在执法时,依法运用各种武力控制时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的损害或人身伤害不追究其个人责任。但如果这些武力手段使用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除非是正当防卫,否则将是违法的暴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警察执法中有很多禁止性的行为,其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之内。

(二)最低使用武力原则

最低使用武力原则,是指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对使用武力的执法对象时,首先选择最低级别的武力强制措施进行控制。警察在明确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下,使用的武力手段应当与武力使用的条件及其预期达到的目的保持一致,并且在可供选择的武力使用方式中尽量使用相对强度较温和、侵害程度最低且能达到控制目的的措施,达到对执法对象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的目的。为了避免给执法对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执法活动中应分清武力使用的情形及与之相匹配的武力使用措施。最低使用武力的原则与处置现场的条件相适应,而不是与处置结果相适应,在正确使用武力的前提条件下即使对执法对象造成了超出预期的损害,也不应视为是对执法对象的不法侵害。

(三)控制原则

控制原则,是指警察在使用武力时必须以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和控制嫌疑人为目的的。在执法活动中,警察执法的目的是要制止犯罪,如果相对较低级别的武力手段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得采取较高级别的武力手段;如果徒手可以控制的,就尽量避免使用警械;如果使用警械可以控制,就尽量不要使用武器控制。使用任何级别的武力手段都应以制止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以打伤、击毙执法对象为目的。

二、警察使用武力的情形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分清楚武力使用的情形并使用合适的武力方式进行处置。本文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一)使用口头制止的情形

口头制止,是人民警察在现场执法时为了制止执法对象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合理使用语言进行口头警告,控制其行为的措施,目的是使执法对象能够按照警方的指令,终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在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口头制止被定义为最低控制水平手段。如在执行援助、调解纠纷、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和处理轻微暴力行为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使用恰当执法对象将服从警察的指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避免冲突再次升级;反之,使用不当可能会激怒当事人,造成对警察执法的反感,抵制甚至引起强烈的对抗,使警察处于被动,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有效性。

1.执法对象心理抵触。执法对象心理抵触是指在执法活中执法对象没有语言抗拒,只有心理抗拒。具体表现为执法对象没有直接抗拒警察的指令,但对警察的态度表现出消极的抵抗,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能会采用逃跑、毁灭证据等行为,以此来逃脱或掩饰犯罪行为。因此,在面对此类的执法对象时警察应使用语言指示,并保持警惕,留意围观群众以及周边环境,同时注意警组的站位和安全距离的把握。

2.执法对象语言抗拒。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时,执法对象以非暴力方式,即执法对象口头表现出不服从,以污言秽语或纠缠警察等其他非肢体接触的方法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但未对周围人群或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对于这种行为警察应及时口头规劝或责令停止。对不听从警察口头制止的执法对象,可以根据《警察法》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传唤措施,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同时,警察在使用口头制止处置措施时,要做好徒手控制或采取更高级别的处置措施的准备,从而更好的应对突发状况。

(二)使用徒手制止的情形

《规程》中第十九条到二十二条规定了使用徒手制止的情形。徒手制止,是人民警察打击犯罪、逮捕罪犯或遭受人身攻击,在没有武器或不能使用武器的情况下,使用徒手对执法对象的人身采取直接控制的方法,以保证执法人员或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在执法中,执法对象以消极对抗的方式与警察产生肢体冲突,但其行为并未对警察或周围群众造成严重威胁,警察应采取徒手制止,如压点控制,限制行动自由等方式对其进行制服。警察在使用徒手控制行动时,应以迫使对方停止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以不法分子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而不是对执法对象的身体造成直接伤害。当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已经排除,徒手控制行为就应该停止。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民警在来不及动用警械、不便动用警械或不至于动用警械等情形下,可以使用擒拿等动作迅速控制,或使用拳、掌、踢等技术动作使其倒地,进而将其控制并制服。

(三)使用警械制止的情形

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种,其中《条例》规定了八种情形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五种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其中,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继续是警察运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先决条件,如果执法对象已经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已丧失反抗能力,警察就不得继续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是属于违法使用警械或警械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执法对象顽强对抗。警察在对执法对象采取强制控制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做出进一步的反抗,并可能会对警察或周围人员造成伤害,因此警察应使用约束性警械来限制其行为。《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如警察将行为人带离时,嫌疑人对警察实施反抗,但未出现使用肢体攻击警察的行为时,警方应使用约束性的警械,防止嫌疑人逃跑,攻击他人或做出其他危险行为。

2.执法对象暴力攻击。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徒手或使用持棍棒等钝器对他人进行攻击或袭击警察抗拒执法的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依法使用警棍对执法对象进行击打,或使用催泪喷射器向行为人进行喷射。《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八种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当人民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已达到驱逐或制服执法对象的目的时,就应当停止使用警械。

(四)使用武器制止的情形

使用武器是警察最高强度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在暴力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共安全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时,警察使用警械等措施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状况下可以使用武器控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判明情况。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准确判明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并判断是否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在确认各种暴力犯罪的发生,并且确认犯罪行为时,才能决定是否使用武器。

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人正在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方法对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直接威胁的行为,如使用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以暴力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暴力袭击警察,危机警察生命安全的;实施严重犯罪后拒捕、逃跑等。

3.情形紧急。暴力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的行为会对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加以制止必然会造成更加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行为。使用武器的首要目的是制止犯罪行为,并且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迫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

4.警告无效。警察在面对暴力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犯罪时依法向其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暴力侵害或逃跑的行为,但犯罪行为人仍不听从警察的命令,继续实施犯罪、逃跑或拒捕等行为。

综上所述,在执法活动中警察和执法对象相互都是动态的,因此,在执法活动中以武力使用的原则来指导警察的执法活动,明确警察武力使用的情形,并依法正确使用武力对当今人民警察顺利开展执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警察在遇到下列十五种情形时或可直接开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的规定,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提醒:

问:警察有权对路人进行盘查吗?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注意,这里是有嫌疑,坏人不可能在脸上打标签,所以警察为了大家的安全,凭职业敏感,遇到有怀疑的人,或者为了寻找犯罪分子,是可以对路人进行盘查的。

问:警察执法需要出示证件吗?警察有执法证嘛?

答: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但如果被执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是需声明并出示证件的。注意,这里的证件指的就是警官证,对于我们常见的警察(某些行业警察除外),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证的,对于网上所说的所谓的警察执法证,其实是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翻开执法证,在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写着“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所以,那些当街索要和质疑警察拿不出执法证,并凭此抗法的人,和质疑警察没有英语四六级证书就不能执法的愚蠢程度是一样的。

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证,没有执法证。只有警官证~警官证~!!

问:便衣警察有执法权吗?

答:有!警察在便衣情况下可以执法,但需声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

问:警察对路人进行盘查,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是否侵犯私权利?

答:只要是正常执法,就不算侵犯私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所赋予警察的权力,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

问:如果不配合警方执法会怎样?

答: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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