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点:集会、游行、示威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在各国根本法中一般都有规定,但公民的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却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制约,国家从维护社会安定、公共利益考虑,对此加以限制。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意愿的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主要类型
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为庆祝、纪念、声援、抗议等而组织公民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为了表达对国内、国际某些事件的要求和意愿,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3.某些群众团体为了表达对国际、国内某些事件的要求和意见,运用公民的权利,依法有领导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4.某些个人或群体为了表达对自身的利益或社会某项政策、决定的不满和要求,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5.少数敌对分子、反动组织、反社会非法组织或极端个人主义以及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别有用心,为向政府或某些部门、组织施加压力,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秩序,而故意制造的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定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
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应当和平进行。和平地进行,是世界各国针对集会、游行、示威这种较为激烈的表达意愿的方式所普遍采取的要求。
4.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5.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的行为。
(3)在下列场所周边(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有围墙或栅栏的,从其周边算起)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集中在北京);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5)时间规定:早6时至晚10时。
四、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范围
1.适用于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群众性表达意愿的活动。
2.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
3.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领域。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按照法律规定,凡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的,都属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应当视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2)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品,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破坏社会秩序,进行犯罪活动。
(3)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擅自进入法律规定的某些重要场所周边,不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区域或逾越临时警戒线的。
(6)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其他有悖《集会游行示威法》宗旨和具体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能进行。主管机关有审查许可权、变更权、临时警戒线的设置权、制止权、对特定人员的拘留权、强行带离现场权。据此,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2.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地区,其共同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1)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
(2)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
(3)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六、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3)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
2.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对于应当协商解决的具体问题,出面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对不许可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撤回申请,解散队伍;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规定进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处理。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递交;申请书应当载明其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下列活动无须申请:
(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八、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
1.审核内容
负责人的证件是否齐全、真实;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核时限
主管机关应在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不许可的,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有约定的送达时间和地点,按约定的办。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
(1)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2)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3)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4)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地点、时间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5)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6)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的地点、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示威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3.不予许可的情形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九、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1.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必要时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2.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保持联系。
3.遇到特殊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特殊情况指发生各种事故(交通、自然、治安灾害);游行队伍之间或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
4.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设置障碍物。
5.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警察予以制止。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指定协助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6.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或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责任
十、行政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十一、刑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二、民事责任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2条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