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复杂警情现场处置方法
民警在现场处警时遭到下跪怎么办?
标准做法
一、执法记录是警察最有效的武器,不多说!带上一堆沉甸甸的单警装备却不打开执法记录仪,你四不四洒!可告诫下跪者:下跪无法改变违法行为,下跪更不会让法律网开一面,相反你的行为影响交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变相的干扰执法,已涉嫌妨碍公务,甚至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我们可依法对你进行治安处罚。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证据面前谁也无法投机,更做不了假。
二、遇到下跪后,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视情况可用双手把违法者托起!千万注意安全,谁也无法保证其口袋里是否藏着刀!
三、避免在下跪者面前长时间站立,可就近转移至人少的地方,或者避开人流、人群到警车背阴处、小巷内等!也可抽调一名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四、遇到无法扶起的时候,可以从正面一手环钩住背,另一手用大拇指顶住下跪者的下颚骨内侧,腮腺位置(有个浅坑),其他四指呈自然弯曲,护脸颊姿势,大拇指用劲儿将下跪者“托”起,这时下跪者会因为疼痛自然站起来,注意动作应当隐蔽,别太僵硬,以免被人抓到把柄。
五、如果遇到老人下跪,并且不起来的话,可以从侧前方下蹲或者单膝跪地,不丢人。这样既保留了尊严,也避免了恶意炒作!
注意:在执法现场,遇到下跪者后,快速处置,尽量别引起围观。执法现场不要说笑,更不要在下跪者面前说笑,长了个微笑脸就得绷着,如若不然,后果自负。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警遭到装死(装晕)你怎么做?
标准做法
一、千万不要麻痹大意!万一真死/真晕了呢?每一次都要当做真的出事了来认真对待。首先打开执法记录仪。呼叫110告知现场情况。在无法判断是否装死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判断是否是装死:
1.摇动或轻拍,并探明是否有意识。
2.把手放至耳后探测是否有脉搏,后探试鼻息是否有呼吸,观察瞳孔是否散大。
三、判断是否是装晕:
1.晕厥的人常表现为面色苍白、脉搏快而不规则(但不是没有),呼吸微弱到难以觉察。也有些人会有肢体一过性痉挛或抽搐。
2.判断是否由于心律失常,心肌梗塞等原因引起心搏出量急骤降低所致。临床表现除昏厥外甚可有心绞痛,肺动脉狭窄时还可有呼吸困难和紫绀(嘴唇、指尖发紫)现象。
3.真晕: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摔,面色苍白、落头冷汗,瞳孔放大或者收缩;假晕:晕倒的时候会有意识保护头部,因此,假晕的他通常会自下而上地倒,即,先腿软,摔坐地上,然后上身缓慢放倒,或者在倒地的时候下意识用胳膊撑地,面色红润,瞳孔无变化夏天长时间在室外的话,要区分是否是中暑。
四、当确认是装死(装晕)的时候,可以大声告诉他:“我们已经帮你叫了救护车,出车费400(各地区不一样),输氧抢救200(各地区不一样),救护车出车费以及抢救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你自己承担,同时,你的行为已经我已记录下来,如果装死或者装昏迷的话,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你的行为已经涉嫌阻碍公务!我们将会给予治安处罚!”
一般人自己就醒了,如果仍然不醒,不要再做过多的动作,设好录像,维护好现场等待救护车到来。
五、不要出现拿脚试探、踢踹,拿手拉扯、推搡等不文明行为。如果因现场需要,必须强制唤醒的话,可以用手托住脑袋,大拇指顶住下颚内侧腮腺位置(有个浅坑),用大拇指的劲儿向上提(可自行找同事试炼,这种方式动作幅度小,掩护性强,效果明显,避免被拍到恶意炒作),一般人因为疼痛的话自己就醒了。
注意:不要过多的去“抢救”,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也不能完全不管不顾。最好的方法是一人摄像以及维护现场秩序,隔离出警戒带,一人半蹲在装死(装晕)者旁边,观察其状态,也可以做一些最简单最基础的抢救动作,如果是夏天,有条件的可以拿遮阳伞或者衣物适当的遮挡太阳,避免围观群众的恶意炒作。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出警中被拍摄了怎么办?
标准做法
一、在公开、不涉密的执法活动中要尊重群众拍摄执法的权利。做到规范执法、有礼有节、处置恰当、行动有力。
二、维护现场秩序,通过拉警戒带或者告诫的方式让群众与警察保持一定距离,告诫他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6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并告知他们执法现场具有危险性,为了自身安全和保护现场需要,请在警戒带外侧,不要干扰到正常执法,否则将追究你们的相关责任。
三、如非涉密需要,在警戒线或者警戒区外拍摄的最好不要干涉,但是越线拍摄、贴脸拍摄等恶意拍摄行为,可以先行警告,警告无效强制带离现场,“根据《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冲闯警戒带、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已经涉嫌妨碍公务,如果拒不离开或者删除相关拍摄内容,将会根据《执法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依照《刑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四、如因涉密或其他原因需要拍摄者删除相关照片时,可告诫他:“根据相关规定,正在侦查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属于国家秘密,你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涉嫌非法窃取(持有)国际秘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责令其当场删除,如果拒不配合的,可以带走后责令其删除。
五、被围观拍照时,其实你警察的形象已经在互联网上传播了,一定要注意你的举止和姿态还有表情,不要犯傻,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不要做一些类似控制后殴打、辱骂、下跪、踩头发、不恰当场合的不恰当表情等行为。另外给一个建议,如遇对方下跪,正确的姿势是半蹲面对,切勿下跪,丢了人民警察的尊严。
注意:千万别抢夺手机,不仅无法确定现场有没有其他拍摄者,而且抢夺过程会被记录,更不能确保是否有别有用心的人掐头去尾、断章取义、胡乱炒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被执法当事人以拍摄视频、照片为名故意妨碍警察执法适用于该条;围观人员以阻碍警察执法为目的的拍摄(闯入中心现场、拍照时辱骂、诽谤办案民警)同样适用于该条。
出警中遭到了推搡怎么办?
标准做法
一、首先拉开安全距离,并打开执法记录仪。有2名以上警察的话尽量保证一人在远处摄像不被干扰。
二、把执法仪镜头对准他,大声警告:“对准他们大声警告:“我是警察,我现在在执行公务!你的撕扯、推搡行为我已记录下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你的行为已经涉嫌阻碍公务!”
“我们将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我们将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即刻起,如果你停止该行为,我将不予以追究,否则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时,也可以说:你再不配合执法,我将对你使用辣椒水(警棍)!警告三次无效后可以喷射(使用警棍)
三、警校、入警培训中学习的格挡技巧可以用上了,携带枪支的话双脚分开、侧身,右手护枪、左手推开对方;如果被揪住衣领,可使用折腕下压或者压腕下压并后撤等方式挣脱。
注意:在遇到推搡后,谨慎使用警棍(质量不可靠,效果不明显,易激化矛盾等),可以使用催泪剂。必要时可以鸣枪示警。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外国人警情处置基本操作标准指引
一、基本指引
(1)制止违法犯罪。无论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对其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2)及时查明身份。对现场不能查明身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明身份。
(3)重视调查取证。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二、控制人员
(一)外国人
1.对外国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享有外交、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的,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2.采取强制传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3.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48小时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级公安机关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通报。
4.处理涉及外国人的警情,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二)人大代表
1.现场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口头传唤。
2.现场查明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不得采取强制传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是现行犯的,可以刑事拘留,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对乡镇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政协委员
对政协委员,可以采取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四)港澳台居民
对港澳台居民可以采取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1.港澳居民。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通报事宜。对澳门居民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48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办理通报事宜。
2.台湾居民。对台湾居民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36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办理通报事宜,公安部授权的二级联系窗口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台湾警方并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