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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联考】每年必考--行政复议总结(收藏)
2021-12-14 07:44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联考】每年必考--行政复议总结(收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复核,区分这些概念,首先要分清运用的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的领域在行政领域,就是在治安行政职权时运用到的。复议复核主要运用于刑事领域。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确定,最复杂的就是派出所,其他的都比较简单。

首先,谈谈一般的,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体制,所以复议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同级政府,一个是上级公安机关。

其次,说两个特殊的,

①公安部的复议,因为复议找不到国务院,所以对公安部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找公安部。

②交警队的,因为交警具有独立的处罚权,可以独立对外做处罚决定书,所以交警队的复议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说对交警五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就可以找市交警支队进行复议。

最后,谈派出所的,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所以对派出所作出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复议机关找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区政府(县政府),派出所越权作出其他决定的,视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复议机关找区政府(县政府)或者市公安局。

重要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争议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即使不服气,也不能再向关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再去复议。

2.书面审查原则

原则上书面审查,但申请人提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指的是复议机关,只是看双方递交的材料,就不像诉讼那样会开庭。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复议的事项

①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②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附带性地审查

首先是附带性地审查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时,可以附带性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进行复议。(不可单独指请求复议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

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行政处分,人事任免决定

②行政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劳动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治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

③绝大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

④其他。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俗称“民告官”的制度。

第一,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二者是选择关系。

第二,被告的确定。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后,期限和管辖的问题需注意参考: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复核

以下几种情形都是先复议再复核,复议找同级,复核找上级,一定注意是刑事领域。

①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对罚款不服;

②取保候审中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不服;

③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

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不服;

⑤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通知其撤销案件不服。

行政复议与行政复核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行政复议是对不服的裁定等请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机关再次进行审查并决定,运用的机关没有限制。

2.程序不同:

相比复议区别在与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要求复核,拿立案监督程序来说,对于复议后仍不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3.对象不同:

行政复核是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

4.目的不同:

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行政复核的申请事项是对监察决定不服,主要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5.基本制度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扩展资料: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复议权

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申请回避权

撤回复议申请权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别说明

一、关于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之被申请人资格问题,以公安派出所为例。

《行政复议法》第15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1款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或者超出授权幅度,作出行政行为,自己作为被申请人。

1:海淀派出所对达达作出罚款1000行政处罚,海淀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

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派出所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即没有得到授权或者超出授权种类,作出行政行为,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县或者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2:海淀派出所对达达作出拘留3日行政处罚,海淀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二、关于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之被告资格问题,以公安派出所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或者超出授权幅度,作出行政行为,自己作为被告。

1:海淀派出所对达达作出罚款1000行政处罚,海淀派出所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安派出所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即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或者超出授权种类,作出行政行为,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县或者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2:海淀派出所对达达作出拘留3日行政处罚,海淀区公安局为被告。

画龙点睛:

1.有关确定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被申请人资格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至今,没有新的修改变化。

2.有关确定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被告资格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2017年11月13日至今,没有新的修改变化。

3.我们不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不再区分超出授权幅度(第2款)和超出授权种类(第3款)的被告问题,更不能无视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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