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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知识点学习
2021-12-13 02:17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执法知识点学习

【公安执法知识】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概念等内容,建议收藏!

一、通缉的概念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察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的规定见于该法第155条,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由上述法条规定可知,通缉令的发布权只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其他机关没有此项权力。《刑事诉讼法》表明检察机关有某些案件的侦查权。

如果,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在逃,或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等情形时应当怎么处理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在上述情形下,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可以做出通缉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值得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但没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力。

三、通缉令的发布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第2款可知,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辖区域,则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协作区发布通缉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公安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四、通缉对象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可知,通缉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此处,所称应当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之前已经被逮捕,但却在羁押期间逃跑、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那些不需要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也不必要进行通缉。

【单选题】A省B市C县发生爆炸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A省D市E县。C县公安局拟发布通缉令,这项工作交给了你,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报请D市公安局发布通缉令

B.报请B市公安局发布通缉令

C.报请A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

D.直接向E县发布通缉令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范》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A项错误,本题中,犯罪地是A省B市C县,逃往地是A省D市E县,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是A省公安厅发布,不是D市公安局。B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是A省公安厅发布,不是B市公安局。C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是A省公安厅发布。D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是A省公安厅发布,E县不能直接发布通缉令。故正确答案为C。

 

公安联考最容易搞错的几个考点!

刑罚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负责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等。

人民法院

负责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监狱

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进行执行。

看守所

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社区矫正机组织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

1.主刑:

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所谓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缓: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2.附加刑:

1)罚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法院。

3.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与变更

1)缓刑:原来为公安机关,《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2)减刑: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减刑以后仍然由哪个机关执行。

3)假释: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基层派出所日常接处警执法操作小窍门

1.闹事的人,宜先礼而后兵

当前,在基层一线日常接处警中,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各类纠纷、求助等案(事)件非常多,处理起来也很棘手。我们不应因为对方醉酒后的粗暴对抗执法,而失去理智与其争吵,这样只会火上浇油。醉酒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情绪、行为失去控制,如按治安处罚法对其执行约束,又会引发大吵大闹,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甚至采取自伤自残举动,危及本人的人身安全或发生袭警案件;有些醉酒人员可能身患重病,如事先不到医院进行常规检查,而直接予以约束醒酒,可能会造成重大后果。

所以接处警时,应尽量通知其家人朋友前来将其带走,或带往医院医治,不要贸然带回公安机关,更不能因为其在公安机关大声争吵而堵住其嘴。因为醉酒者一般会呕吐,而呕吐时的秽物如不能及时吐出来,会堵塞气管或者喉咙造成窒息。

2.精神病人处置

如何应对处置精神病人也是困扰派出所民警的难题之一。由于目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备,许多精神病人处于无人控制的情形之下。有的派出所民警对于精神病人会采取跨辖区丢弃的方法进行,从而把责任转嫁到其他派出所。这样恶意的方式可能会造成精神病人饿死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从而造成社会影响,不仅使民警自身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使单位处于被动境地;再说把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友邻单位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付精神病人或者武疯子闹事,尽量靠哄。把对方吸引到室内或僻静的地方,以逸待劳。时间一长,对方体力消耗殆尽,再行控制,然后送往相关医院处理。

3.人口失踪案件处理

有部分接待民警认为寻找失踪人员是家属自己的事,对报警的群众一句话打发了之;或者制作接待笔录也是应付了事,之后却不付诸实际行动。其实,某些人员失踪案件有可能就是一宗绑架案或杀人案。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被害人家属就会因极度的悲愤而迁怒于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从而给公安工作带来被动。

因此,遇群众来报失踪案,我们应耐心询问,认真制作笔录,并立即报告110指挥中心,要求路面巡逻民警提高警惕,注意发现。这样群众尽管心急,但对我们的积极行为也会比较满意。万一出现什么后果,我们也不会陷于被动。

4.对于迷路人员的处理

当遇到过路群众报警发现有迷路的人,但是其本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回家,又不愿配合公安机关,也不愿意提供家属的地址和电话,要求自行回家。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两难境地。这时,如果我们一走了之,而迷路的人一旦发生什么后果,那么公安机关难辞其咎。媒体报道深圳曾发生过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做出了一定的赔偿。如果迷路的人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并强烈要求自行回家。我们应叫其书写“我能自行回家,坚决要求自行回家。不需要公安机关救助”的字条,作为证据保存。

5.接处警时突遇抗法事件

如果接处警民警没有随身携带录音、录像设备,可以充分利用你随身携带手机的录音和录像功能取证。民警的录音取证行为既是有效震慑对方的行为,也是民警自我保护的行为。切记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为被执法对象的蛮横和挑逗而丧失理智,进而殴打被执法对象,使有理变成了无理,依法转化为违法。接处警民警应冷静理智,尽量做好说服工作,同时不忘取证。若被执法对象的行为进一步升级到妨害执行公务的程度时,便可在充分取证的情况下进行抓捕。

6.报案事主在现场要求撤案

在接处警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后,报案事主又主动要求不报案,或者斗殴双方已经协商好,不愿意回公安机关处理时。这时,接处警民警应要求事主再次拨打110说明不报案的理由,以免事主事后反悔而投诉我们不作为,而110的电话录音也随时可以作为证据。

7.抓捕犯罪嫌疑人

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把疑犯的照片翻拍或输入到手机里面,当你发现嫌疑人时,可以装成看手机,随时拿出来观看或核对嫌疑人的样貌,而不被对方发现。

8.长途押解犯罪嫌疑人

可用一不透明的头套套住嫌疑人的头部。这样,嫌疑人便观察不到押解人员的举动(例如上厕所)、人数的变化和周围环境的变化,从而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存有侥幸心理,而伺机逃跑。

9.陌生人打办公电话自称事主咨询案情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礼貌对待,但一定要做到回避谈及案情。因为自称事主的人也许是嫌疑人或者疑犯的朋友。

10.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

作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碰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虽说艾滋病只会通过血液、母婴、性关系三种途径传播,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后如何进行应急处置的知识并不掌握。我们如果不慎接触到艾滋病患者的血液或者针头什么的,应力争在2到4小时内开始预防用药,最迟不要超过24小时。也可先行应急处理:

1.用肥皂和清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和清水冲清洗;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75%酒精,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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