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现场警情处置应对方法
一、民警遇有执法对象索要查看执法证件,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二)出示证件:如执法对象仍坚持要求查看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时,不能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3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
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人民警察证》不是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为由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的唯一法定执法证件,公安机关不存在其他执法证件,不要再纠缠此类问题。明确告知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但不能作为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
(二)口头警告:如执法对象仍不配合执法,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出行为违法性。
(三)传唤带离: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三、民警要求查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时执法对象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查验时应主动告知执法对象查验证件的法定理由。
(二)排疑放行:如执法对象配合查验,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三)口头警告:执法对象不配合的,警告其有义务必须配合接受查验。(四)传唤带离: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23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四、民警现场盘查遇执法对象未携带身份证件时,怎么办?
(一)及时核对: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二)带回盘问: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9条、16条。
五、民警在控制违法人员过程中,当事人在现场大喊“警察打人”,煽动闹事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保持清醒头脑,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情绪失控。
(二)口头警告: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执法记录仪已经记录了执法过程,其捏造事实、煽动他人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再不听劝阻、停止煽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传唤带离: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果断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视情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四)做好解释:向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明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争取理解和支持。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六、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辱骂、威胁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口头警告:告知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刻停止。
(三)传唤带离: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七、民警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二)果断处置:对抓衣服、撕警号的,可徒手制止。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
(三)强制带离:制服后,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对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四)请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应及时请求支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23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8条。
八、民警遇到女性执法对象脱衣撒泼或诬陷民警“耍流氓”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
(二)传唤带离:不听从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三)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四)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九、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时,怎么办?
(一)劝说安抚:民警应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二)严密监视:要注意防止执法对象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伤、自残、自杀。(三)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十、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装病、装死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灵活采取技巧方法,判明是否确属装病、装死。判明确系装病、装死的,可以采用送医“救治”的方式,“将计就计”带离现场。
(二)固定证据:带离现场时,应使用车载摄像装置或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
(三)积极救治:无法判明是否装病、装死时,应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救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一、民警遇到执法对象突发疾病、意外伤亡时,怎么办?
(一)控制防范:进行人员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借机攻击逃跑。
(二)立即救助:要注意观察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视情送往就近医院。
(三)及时报告: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阻挠时,怎么办?
(一)教育劝导:民警应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或两侧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弯腰、半蹲姿势进行劝说。
(二)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
十三、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拖拽缠抱时,怎么办?
(一)徒手制止:采取别臂折腕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迅速摆脱纠缠,避免拳打、抓头发、扭脖等危险动作。
(二)协调配合:如果个人无法摆脱纠缠,可寻求其他民警协助,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20条。
十四、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抓扯撕咬时,怎么办?
(一)警械制止: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二)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三)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3条。
十五、民警遇到围观人员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干扰执法时,怎么办?
(一)接受监督: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强行干涉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二)果断处置: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果没有必要,切忌强行驱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况下,切忌试图强行带走嫌疑人。
(三)依法保密:对案件需要保密的,采取拉警戒带、设置隔离屏风、给执法对象戴头套等防护措施。夜间可使用警灯、强光手电的爆闪灯干扰拍摄,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因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民警遇到围观人员阻拦带离执法对象时,怎么办?
(一)明确告知:告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请予以配合。
(二)口头警告:如继续阻拦,警告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灵活处置:同时选定合理路线,择机将执法对象迅速带离。如警力不足,及时请求支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8条、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