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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1-11-23 07:24
来源:政华教育

202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一些重点罪名,其中有一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现为各位考生介绍此新增亮点罪名。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一出,肯定会有不少考生有疑惑: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有什么区别现为各位考生介绍:

一、犯罪主体方面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养父、继父、学校老师、医院护工等才可构成犯罪但是强奸罪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只要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一般主体都可构成犯罪。

二、犯罪对象方面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保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但是强奸罪保护所有女性的性自由的权利,没有特别的年龄要求。

三、犯罪行为方面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调无论被害人同意与否,有无性认知能力、性承诺能力,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一旦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强奸罪要求必须违背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的意志强迫发生性关系,才可构成强奸罪,如果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四、综上所述,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1.王大壮是刚满15周岁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壮利用教师的身份强迫小花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王大壮构成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一般强奸罪更重)。

2.王大壮是刚满15周岁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壮利用教师的身份诱骗小花,小花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王大壮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3.王大壮是刚满17周岁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壮利用教师的身份强迫小花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王大壮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4.王大壮是刚满17周岁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壮利用教师的身份诱骗小花,小花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王大壮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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