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以往惯例,新法往往是各类考试的宠儿。今天政华教育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行政处罚法》都有哪些新修订亮点。
一、增加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极大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增加了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新的处罚种类的出现,无疑是对当下现实生活的立法反馈,也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使行政处罚更有操作性,可适用的处罚方式更适应当前经济活动多样化的发展。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陈述法定处罚种类时,也兼顾到处罚的学理分类。第一个分号之前对应的学理分类为声誉罚,第二个分号之前对应的是财产罚,往后依次分别为行为能力罚和人身自由罚。文字排版的学理化更加科学,也更方便大家记忆。
二、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给予“批评教育”。毕竟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并非“为了罚而罚”,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该修订内容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延长追究时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