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亲戚朋友们找自己借钱,钱借出去多年以后终于要回来了,可是物是人非,当年借出去多少,现在要回来多少,而且借出去这么多年,就算存银行也每年还能赚不少利息,这借给朋友啥也没有,自己独自承担货币贬值的风险,感觉有点吃亏,此时能不能多问朋友要点钱作为利息补偿下自己呢?这个时候就要用到我们《民法典》的借款合同编来解决此类问题了。今天政华教育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一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因此,借款合同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毕竟涉及金钱利益,最好是双方达成共识以后提前把各项内容明确记载下来,也就是俗称的“立字据”,防止事后不认账。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首先,此条款针对的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而非与企业、银行等组织之间;
另外,此类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需要发生实际的支付合同才能成立,支付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转账等;若无实际的支付,只是口头上达成了借贷一致,此时合同并未成立,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借款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借款合同中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明令禁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等,这样其实是在变相的增加借款人的负担,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
首先,国家明令禁止放高利贷。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止到2021年6月份,我国LPR已经连续14个月保持不变,为3.85%,四倍就是15.4%,也就是说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若有约定超过的,则超过部分无效。
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所以,如果亲戚朋友在借钱多年后才归还,若无提前的明确约定,出借人以支付利息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若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但若约定了支付利息,只是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借款方仍然需要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至于利息多少,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补充确定。
以上就是《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1、(单选)公民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没有约定利息,但是甲感激涕零,承诺到期以后会多给一点算感谢费;现3年期限届满,乙将甲告上法庭,以下乙的哪些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A、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
B、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以及同期按照银行标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C、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以及借款时甲承诺的感谢费
D、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以及按照民间市场行情20%的利率计算的使用费
【答案】:A。政华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本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B说法错误;且甲虽然承诺到期后会给点感谢费,但并未明确具体数额,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C说法错误;国家禁止高利放贷,一般LPR为15.4%,D选项中20%明显超过,且本题并未提前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D说法错误。但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借款到期以后要求返还借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