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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场处置和检查的总结
2021-10-15 02:34
来源:政华教育

关于现场处置和检查的总结

现场处置中,哪些情形适用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带离现场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人进行劝离无效后所采取的强行带离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专业科目考试中公安勤务能力考题中经常出现的选项,经常让考生感到纠结,哪些情况适用强制带离现场?这篇文章都讲清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相对人可以适用强行带离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6年3月1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财产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4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9.《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公通字〔2008〕56号)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对于检查傻傻分不清的,你们要的总结来啦!

大家在看书或者做题的时候,会遇到各种检查,今天,应大家要求,专门解决这个问题。

检查这个知识点,还是要分治安领域还是刑事领域,然后还有盘查里面的证件检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车辆检查,其实最容易混淆的还是治安领域,因为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所以大家才会觉得乱。

一、治安领域

还是老规矩,先看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检查按照种类划分,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对场所的检查、对物品的检查以及对人身的检查;按照检查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检查和当场检查;按照检查的情形划分,可以分为住所检查、当场检查以及对特殊对象的检查。下面一一给大家说。

二、检查种类

①场所检查,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现场周围以及其他留有或者隐藏违法行为证据的地方,既可以是违法嫌疑人的住所,也可能是其他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人的住所和有关场所。

②物品检查,是指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的赃物、现场遗留物等,既包括现场发现的物品,也包括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也可以是其他人的物品。

③人身检查,检查对象是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的身体。进行人身检查的目的在于监察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身上是否藏有违禁品、枪支、凶器、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等;目的在于确定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的某些身体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生理状况等。

三、检查方式

①一般检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检查证》,由2名办案民警持人民警察证和检查证进行,简称“两人两证”

②当场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注意这里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不包括住所;确有必要立即检查是指不立即进行检查,就可能导致证据被转移、毁灭或者导致违法嫌疑人逃脱等情况发生,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查情形

①住所检查: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两人两证”才能进行检查,紧急情况下,出示警察证即可立即进行检查,那么什么是紧急情况呢?就是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②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其实安全检查就是一种防范性的法律措施,而上述的人身、物品、场所检查,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种调查取证措施。

③特殊对象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五、刑事领域

刑事领域的检查也是一种调查取证的途径之一,是一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人身检查和尸体检查。老规律,先看法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不得对被害人强制进行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和采集生物样本。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邀请法医参加。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六、人身检查

①人身检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证据。

②检查主体:侦查人员进行,或者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有执业资格证的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③对被害人进行检查,应征得其同意,不得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检查,可以强制检查。

④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邀请法医参加。特别注意,医师不分男女,再注意,跟上述治安案件的差别。关于何时由女性工作人员,何时医师,遵循一般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一时找不到女性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有执业资格证的医师进行。

七、尸体检查

①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争取家属的配合。对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②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③尸体原位检查:移动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原位检查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证据。

④解剖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才可以解剖;解剖尸体,应当在解剖室进行,确因条件限制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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