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联考: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诉讼,复议、复核、刑法解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知识点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行政处罚,将行政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实际上是解决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问题,它包括了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认定、评价以及运用法律进行处罚的具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另一方面则是要研究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客观状态。只有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客观、全面地分析,同时正确。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规定,才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客观、公正,也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并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了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还规定了如何认定行政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应当说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普遍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是由于受行政处罚法约束的行政相对人范围相当广泛,实施行政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又是部分剥夺了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或者是限制了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因此,行政处罚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关系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此行政处罚法设专章对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并从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适用行政处罚和适用刑罚的关系以及行政处罚的时效等几个方面具体地作出了规定。
还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行政处罚的适用活动,从广义上讲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将行政法律规范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抽象规定具体运用于行政违法者的全过程。它应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是行政处罚适用的预备阶段,即确认行为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依法给以行政处罚;
第二是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段,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量对该违法行为给以何种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处罚;
第三是行政处罚的决定阶段;
第四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
这里所讲成行政处罚的适用是狭义的适用,主要是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入手,重点对行政处罚如何确定行为人违法以及对违法者裁量何种行政处罚作些介绍,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问题,不包括在狭义的适用中。
行政复议、诉讼,复议、复核傻傻分不清的,你们要的总结来啦!
要分清楚行政复议、行政复核、复议、复核、申诉这些知识点,本来是不需要区分的,但是这些公安联考都有可能考查,很多人容易混淆,所以还是有必要区分一下。
区分这些概念,首先要分清运用的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的领域在行政领域,就是在治安行政职权时运用到的。复议复核主要运用于刑事领域,所以做题遇到,怕混淆的,先看看题干给定的案件性质,混淆的可能性不大的。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知识点较多,但是考试考查的比较浅,所以目前只需要掌握复议机关的确定即可。复议机关的确定,最复杂的就是派出所的,其他的都比较简单。
首先,谈谈一般的,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体制,所以复议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同级政府,一个是上级公安机关。
其次,说两个特殊的,①公安部的复议,因为复议找不到国务院,所以对公安部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找公安部。②交警队的,因为交警具有独立的处罚权,可以独立对外做处罚决定书,所以交警队的复议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说对交警五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就可以找市交警支队进行复议。
最后,谈派出所的,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所以对派出所作出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复议机关找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区政府(县政府),派出所越权作出其他决定的,视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复议机关找区政府(县政府)或者市公安局。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俗称“民告官”的制度。
行政诉讼在考试中考查得不多,往往结合行政复议法进行考查,曾经考查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管辖,在复习过程中,还需要明确以下一些知识点。
第一,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二者是选择关系。(复议前置情况暂时不需要掌握)
第二,被告的确定。看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后,期限和管辖的问题。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管辖一般为公安机关作出的都是基层人民法院。
三、复议复核
以下几种情形都是先复议再复核,复议找同级,复核找上级,一定注意是刑事领域。
①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对罚款不服;
②取保候审中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不服;
③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
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不服;
⑤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通知其撤销案件不服。
刑法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有啥区别?
刑法的解释,最近比较多的同学问。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为以下几种解释,今天重点来看一下论理解释(见下表)
一、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1998年8月7日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二、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除行为之外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例如:是指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除行为之外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
通过上述的概念,我们发现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都是做出超过刑法条文字面意思的解释。那么,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有什么区别呢?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三、缩小解释
又叫限缩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198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查处破坏邮电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指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邮件中窃取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用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来限制对刑法上述条款的适用。
四、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简单的讲,就是要定罪的时候,轻的行为都定罪了,重的更要定罪;没有罪的时候,重的行为都没有罪,轻的行为更没有罪了)。如刑法第210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么,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认为更应构成偷税罪,这就属于当然解释。
五、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比如根据某一法律条文在编、章节条款、项中的前后关联位置,或与相关法律条文的联系,闸明其意旨。
公安联考中,剥夺政治权利会怎么考?
一、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当剥夺)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剥夺)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剥夺)
4.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剥夺)
注意1、2项属于应当剥夺的情形,已经是必须附加剥夺。3、4项属于可以剥夺情形。再注意如果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当然可以行使政治权利
二、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第三项只要是国家机关职务都不能担任,第四项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普通职务是可以担任的。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起算
①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②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③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④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四、剥夺政治权利由哪个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还有拘役、有期徒刑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驱逐出境。
五、考试怎么考
考试除了直接考查上述知识点之外,一般还会结合宪法关于选举权的内容进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此条规定选举权的三个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中国公民;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考题喜欢在③处设置陷阱进行考查,比如给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问是否选举权,这时候你就要结合上面的知识判断是否具有选举权,然后进行判断。再如说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说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这时候你也要判断其是否享有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