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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知识学习
2021-10-17 02:08
来源:政华教育

处警知识学习

处警知识有毒气体泄漏及其他危险物质险情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了解泄漏毒气及危险物质的名称、种类、性质、储量、泄漏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及周边情况。

2.及时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3.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对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5.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6.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进入现场,尽可能利用湿毛巾、口罩等防护性用具,保护自身安全。

2.在相关专业人员未到现场时,根据有毒气体泄漏的现场情况,确定警戒或者疏散范围;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派专业人士现场处置,切忌盲目行动。

3.在没有专业防毒用具和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贸然进入中心现场。

4.接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设备出现故障,通知燃气公司处理,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如有人中毒的,及时通知医院或者送医院抢救。

5.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有毒气体的上风口。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5项)

依据二: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依据三:

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人员;

(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1条)

 

处警知识艾滋病毒携带者肇事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采取保护措施,做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防范。

2.制止肇事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3.对于正在采取用牙咬、用自己使用过的针头刺以及其他危险方式,袭击他人企图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可以使用警械,必要时使用武器。。

4.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5.收缴和扣押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

6.记录现场目击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7.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8.将犯罪嫌疑人送政府指定的场所关押或者医疗康复机构收治。

9.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肇事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采取强制措施时,避免被抓伤、咬伤。

2.被抓伤、咬伤后,要及时到医院治疗。

3.上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指已通过医疗机构确诊或者肇事者自称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

处警知识:正在实施暴力犯罪处置

【操作规程】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或者情况紧急来不及表明身份的除外。

2.命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要求的姿势和动作接受检查,告知拒不服从指令的后果以及将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对拒绝服从命令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选用强光手电、抓捕网、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

4.对拒绝服从命令,且正在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将其制服。

5.对被制服的未死亡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等警械进行约束。

6.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7.对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采取止血措施,通知120急救中心,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8.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防止证据灭失。

【注意事项】

1.处置措施应当与警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用较轻的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避免使用较重的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合理运用查缉战术,依法正确使用强光手电筒、抓捕网、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及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确保自身安全。

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

依据二: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1款1、7项)

依据三: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1款12项)

依据四: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1款6、13、14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

依据六: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1条)

 

处警知识:如何做好鉴定?

【操作规程】

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聘请书》,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向鉴定人介绍简要案情。

3.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4.待鉴定人鉴定结束后,审查鉴定结论;确认鉴定人是否签名,是否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

5.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6.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或者办案部门、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注意事项】

1.鉴定的范围:医学鉴定、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

2.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

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重新鉴定人不得是原鉴定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依据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依据三: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依据四: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

依据五: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

依据六: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

依据七: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

依据八: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9条)

依据九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0条)

依据十: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

 

处警知识:如何收集视听资料?

【操作规程】

无论是用户通过拍照上传的内容、自定义头像,还是文章评论的图片,图片智能鉴黄接口都能够进行主动识别及获取色情量化程度信息,实现精准快速的色情倾向判断。

1.判明视听资料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2.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取保存视听资料原件。

3.在原件和复制件中附上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4.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相关情况并存档备查。

【注意事项】

无论是用户通过拍照上传的内容、自定义头像,还是文章评论的图片,图片智能鉴黄接口都能够进行主动识别及获取色情量化程度信息,实现精准快速的色情倾向判断。

对视听资料注意保管和封存,防止视听资料被破坏而难以读取或者被伪造、删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无论是用户通过拍照上传的内容、自定义头像,还是文章评论的图片,图片智能鉴黄接口都能够进行主动识别及获取色情量化程度信息,实现精准快速的色情倾向判断。

依据一: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

依据二: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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