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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回顾
2021-10-16 06:39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回顾

公安法知识点回顾

【知识点一】:犯罪的情境预防

【问题1.情境预防理论的依据2.情境预防理论的具体措施

【解析1.情境预防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基于理性选择理论、日常生活理论、生活方式理论和犯罪形态理论。

(一)理性选择理论作为犯罪学的一种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源自古典犯罪学派的其中一个重要观点,即人类具有自由思想,人类能够自己选择对错。这里所说的“理性”是犯罪人在思考是否进行犯罪行为时的理智性。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人仅仅有“有限理性",即犯罪人在一定程度上说有理性的,是按照自己的思考决定是否进行犯罪行为的,但是,这种理性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包括犯罪人自身的有关因素和大量的环境因素,这是一种“软性理性”。

(二)日常活动理论日常活动理论认为,非法活动与日常活动中的合法活动具有共存关系,即非法活动的发生,在时间及空间方面必须与日常的合法活动相结合。此理论同时指出,随着社会变迁,导致人类活动形态产生变化,直接造成犯罪机会的增加,而提高了犯罪发生率。

(三)生活方式理论生活方式理论特别聚焦在为犯罪行为做出“贡献”的被害人活动。欣德朗等人认为,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选择帮助决定他或她是否被害。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为犯罪实施提供条件,同时成为被害人。

(四)犯罪形态理论犯罪形态理论又称为犯罪搜寻理论,是由加拿大的环境犯罪学学者布朗丁汉姆夫妇依据人类活动空间所发展的概念,主要探讨人和事物如何在一个社区的时空移动而引发犯罪,并研究犯罪之空间形态及社区犯罪之分布形态。

2.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科尼什和克拉克最后提出的情境预防措施包括5大类,每类中包括5小类,每个小类又有若干方法。

一是增加犯罪困难。其策略主要有五个方面:(1)目标加固。(2)入口控制。(3)出口检查。(4)转移犯罪者。(5)工具控制。

二是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其策略主要有五个方面:(1)延伸守卫。(2)促进自然监控。(3)减少匿名。(4)利用场所管理者。(5)加强正式监控。

三是降低犯罪者预期收益。其策略主要有五个方面:(1)隐藏犯罪目标。(2)转移犯罪目标。(3)财物辨别。(4)干预市场。(5)否认利益。

四是减少诱发犯罪动机挑衅。它的策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减少沮丧和压力。(2)避免争论引发冲突。(3)减少情感冲动。(4)中立化侪辈压力。(5)阻碍模仿。

五是消除犯罪借口。包括五个方面:(1)设定规则。(2)张贴提醒说明。(3)警示良知。(4)增进方便。(5)药品、酒精控制。 

  【知识点二】:侦查权的检察监督

【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对侦查权进行监督?

  【解析】(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批《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三)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对公安机关侦查合法性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对公安机关相关羁押问题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六)对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刑诉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知识点三】:治安秩序维护

【问题】1.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2.治安秩序维护的基本原则3.治安秩序维护的规律

【解析】1.治安秩序维护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治安预防治安预防作为治安秩序维护的第一个阶段,其目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危害治安秩序的可能性。治安预防因此成为治安秩序维护整个过程的前提基础。

(二)治安控制治安预防客观上无法使所有危害治安秩序的因素都能够得到预防。控制手段力求危害治安秩序的问题不扩散,治安控制因而成为治安秩序维护的核心环节。

(三)治安处置治安处置是依法处理危害治安秩序的各种问题,消除再次发生危害的可能,是维护治安秩序的关键阶段。

(四)治安重建历经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重建就是要使治安秩序重新回归到有条理、不紊乱的状况,完成从失序到有序的转变。治安重建是治安秩序维护的本质要求。以上四个过程具有关联性、层次性和衔接性,彼此影响,相互作用,从治安预防的基础环节,到治安控制的核心过程,再到治安处置的关键作用,最后实现治安秩序的重建,构成了治安秩序维护的有机整体和过程。

2. (一)治安秩序维护的一致性原则不同阶段在目标追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治安秩序维护的规范性原则依法进行治安秩序维护,其规范性属性最为突出,不但要求行为合法、合理,更要求程序正当、权责合一。以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为主,以规则、政策的规范性为辅助。

(三)治安秩序维护的适度性原则要处理好秩序与社会活力、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保障社会活力与公民自由的前提下,把握治安秩序运行的规律,将治安秩序的有条理、不紊乱理解为整个过程中的平衡,适度地进行控制和处置。

3. (一)内部“三角稳定”律治安秩序是由治安主体、治安规范和治安实体三个要素构成,三因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治安秩序运行的状态。

(二)外部需求供给平衡律当治安供给满足了不同主体的治安需求,治安秩序就会因这种平衡而得到维护;反之,供需关系失衡,治安秩序就会受到破坏。

(三)过程动态稳定律由于治安主体和治安实体的相互作用,任何一种治安秩序都不会停留在一成不变的状态,一定是以“秩序——失序——新秩序”的规律进行,带有突出的循环往复的动态特征。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警察法》常见考点

《人民警察法》是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经常涉及到的一部法律,其中“警务保障”这一章节有哪些高频考点呢?

法条原文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法条解读:

“人民警察对于上级的命令和决定要坚决执行,如果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比如:人民警察要宣传群众,但所长指令民警在宣传的小区里不分白天黑夜用高音喇叭巡回广播,如果执行宣传工作的人民警察认为所长的该项指令有错误,可以提出意见,那么,提出的意见不被接受采纳,人民警察能不能够拒绝执行或者是更改执行内容呢?我们看到法条原文内容——“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因此,结论是需要大家进行熟知掌握的,但如果后续群众觉得扰民,对于该行为进行了投诉,那么结果如何承担呢?由于此时执行宣传工作的警察已经提出了意见,所以不利后果的承担由作出该项指令的所长承担。

再如,在侦破刑事案件时,由于犯罪嫌弃人三缄其口,所长急不可耐,指令询问的侦查人员关闭录音录像,对于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那此时该如何处理呢?因为,此时的指令内容已经超越了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办案民警可以按照法条规定的内容——“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样,我们要对此种情况的结论进行熟练掌握。

试题演练:

下列关于人民警察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认为该决定和命令错误的,可以不执行

B.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C.在可能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D.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正确答案】BD。

 

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点:犯罪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甲、乙二人是建筑工人,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甲猛推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恰巧碰在一块大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在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甲、乙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在这种环境中,甲应当预见自己猛推乙的行为可能导致乙受伤或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乙死亡的后果,其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答案选B。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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