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法大词典,《民法典》当然忘不了对运用最普遍、最贴近生活的合同进行更详细的规范。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民法典》增加了哪些典型合同。
1.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保证合同概念理解:
(1)保证合同属于“人保”,即保证人以个人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
(2)保证人必须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保证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债权人对保证人仅享有“保证债权”,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任何特定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归于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效力上具有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借款债权未成立,则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也不会成立。
(2)效力上的从属性。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也因此无效。
(3)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小于或等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借款债务。
(4)消灭上的从属性。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借款债务全部消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
如:小张借给小李100万,小王为小李提供担保。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小张和小王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4.保证合同的形式
①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②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③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旧)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新)
思考:为什么有以上这样的变化呢?
解答:《民法典》确立的推定一般保证责任规则更符合保证制度初衷,重新平衡了一般保证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一,推定一般保证责任规则更符合保证责任补充性的法理。
其二,保证合同具备单务、无偿性。一般保证责任规则更有利于平衡保证人获利与负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其三,过于严苛的推定连带保证责任规则不利于促成保证合同及融资交易,且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这一延缓权利后,另行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无疑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