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在事业单位法律考点中,自首这一部分是考试的常考点。通常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自首的认定,以及自首与坦白之间的区别。很多考生没办法快速区分二者之间的区别,很难得到相应的分数。为了提高大家对自首和坦白之间的认识,我们今天在认识自首的基础上,对这二者从各个角度进行区分。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二、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一)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
3.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
【法条链接】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知识点详解
1.犯罪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投案,听候司法处理的行为。
自动投案,包括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三个要素。
(1)投案时间。犯罪人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通常表现为三种方式:
①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
②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
③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犯罪人在司法机关将其捕获之前,自动投案。
(2)投案对象。投案对象的范围非常广泛,通常犯罪人是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但是,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对作为投案对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性质没有任何限制,因为无论犯罪人向谁投案,最终结果均是将犯罪人置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此外,对于投案机关也没有地域上的限制。犯罪人犯罪后潜逃到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3)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人亲自、主动到有关机关归案。此外《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下列情况视为自动投案:
a.犯罪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
b.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c.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抓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d.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已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e.并非出于犯罪人主动,而是经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f.公安机关通知犯罪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可见,自动投案不必拘泥千某种特定的方式,但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对于同种罪行,如果投案后没有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待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待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待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待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根据《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一根本条件包括如下含义:首先,犯罪人交代的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犯罪人交代的是与其无关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是自首。其次,犯罪人交代的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交代的是对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犯罪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因此,如果犯罪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有意或无意地遗漏了某些犯罪细节,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再次,犯罪人应当如实交代,即交代的事实应当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基本保持一致。
三、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例如,甲涉赚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该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四、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界定坦白和自首的关系,有助于正确认定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一般自首的核心区别在于,坦白是被动归案,一般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坦白交代的是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特别自首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因此,从整体上看,坦白犯的人身危险性高于自首犯,在刑罚处罚后果上体现为坦白是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自首则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并且,前者从宽的幅度小于后者。
五、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例题】甲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曾经实施过抢劫,甲的行为属于( )
A.立功 B.坦白 C.自首 D.悔过
【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题中甲并未满足立功的构成要件。A错误。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题目中,司法机关并未怀疑、发觉甲实施过抢劫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B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曾经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为特别自首的行为,C选项正确。刑法对悔过并无规定,D选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