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联考】:盘查与继续盘问、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
【公安联考】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
治安传唤
治安传唤的概念:指公安机关针对在调查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依照法律形式通知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程序:
1、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2、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3、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治安传唤时间一般为8小时;
5、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刑事传唤
刑事传唤的概念:指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执行程序:
1、出示证明文件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2、使用《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捺指印;
3、到案后即进行讯问查证,并由被讯问人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和结束时间;
4、期间内解除或改变其他措施。不得连续传唤;
5、时限: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12小时;
6、期满情况下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传唤措施,而公安机关除了有刑事传唤权之外还有治安传唤权。
以下对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进行列举说明: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因此,刑事传唤不可以强制传唤。
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1、传唤具有通知功能。
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之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传唤行为时,可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故传唤具有潜在的强制性;最后,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由此可见,拘传就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
4、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的规定,意味着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公安联考】看完这篇,你就理解盘查与继续盘问知识点!
法律溯源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九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其他还有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均是重点法条,需要自行翻阅。
【例1】2019年9月20日19:30,某派出所民警小何、小吴在地铁站查验旅客孙某的身份证,孙某拒不出示且欲入闸离开,民警即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发现其包内藏有管制刀具一把。19:40,民警从现场将其带离继 续盘问。19:55,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20:10,将其送入侯问室。根据规定,下列对孙某继续盘问的起算时间是:( )
A、19:30 B、19:40 C、19:55 D、20:10A
【答案】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 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 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 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 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本题中19:55民警将孙某带至派出所。因此,选择C选项。
盘查顺序
盘查是有先后顺序的。弄清楚盘查对象的身份,如果嫌疑已排除,就可不必再查其携带物品了。但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检查其所携带的物品,证实盘查对象的确切身份,并做好缉捕盘查对象的准备,一旦采取缉捕行动,要先缉捕,后搜身,再检查携带物品。
盘和查顺序颠倒,很可能会使警察的工作陷于被动。例如,检查物品没有发现什么,被盘查人可能会以此为由攻击警察,甚至诬蔑警察,再想盘问就不会配合了。再如,检查物品发现了问题,被盘查人也可能百般抵赖,言称那不是他的,是捡来的或者别人暂存的等。这样就把本来清楚的事情也弄复杂了。
盘问的站位
数个警察的盘问,站位可以是包围或半包围形,距离盘查对象约1米5至2米左右。这个距离在盘查对象反扑的打击范围之外,也使好人不受到紧逼,不致于引起反感。若需将被盘查对象带到合适的地方再盘查,那么应将其夹在警察队伍中间,队伍中每个人的间隔为1至2米。这样可以防止盘查对象逃脱。同时,还应注意用枪时,射线的沿长线不能重合到自己人身上。
若是一个警察进行盘查,其站位应能封住出路或可能逃窜的方向,距离约1米5,侧身对着盘查对象,随时准备,进可攻,退可守。若需要将盘查对象带到合适地方,应让其走在前面,警察跟在身后约1米处,如果是盘查对象反扑,防守上有空间余地,如果是盘查对象逃跑,可及时将其缉捕。
在查看身份证时,应用弱手并使上暗劲去接,查看时,身份证应低于眼睛,并使眼睛向前视线的死角(被身份证挡住的)应在对方的胸部,同时,眼睛应在身份证和盘查对象之间来回扫视。防其不规。并做好反击准备,或做好拨枪准备。虽然嫌疑人身份没有搞清楚前,警察是不能动用武器的,但在盘查中,警察无论怎么站位,都要有随时拨枪的意识。同时应有不同携枪时的预备动作。
注意事项
1、盘查时,应注意:①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②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③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④不得让被盘查人自行翻拿物品,也不能让被盘查人背对着检查物品。
2、遵循先查人后查物,人物分查的原则,一般顺序为证件检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对车辆检查时,遵循先控后查,人车分离、先查人后查车的原则。注意 :因每日内容有限,不可能把涉及到的知识点全部写在这个上面,小编摘要一些重点的内容,更多的还是需要看书,切忌将此内容当做全部考试内容。
【例2】民警张某、王某在辖区巡逻时,发现路人甲、乙二人行迹可疑,遂上前检查。经盘查,在甲身上发现了大量金首饰。乙趁民警不注意,骑上一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逃跑,民警张某拦下一辆出租车驾车追赶,将乙抓获。民警王某将甲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适用继续盘问的条件有( )。
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 B、有现场作案嫌疑
C、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 D、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A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公安勤务能力,需要结合题干材料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A项正确,符合上述发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B项正确,符合上述发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C项正确,符合上述发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D项正确,符合上述发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此,选择AB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