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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速记(三)
2021-09-03 03:53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速记()

  1秘密工作以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公开工作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

  2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人身检查,而侦查人员又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

  3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有连续性为、继续行为牵连行为都不适用合并处罚。

  4阶级性,即国家与警察一致性的特点,在我国尤其是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5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立场,把握正确方向。

  6缓刑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7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是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

  8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犯罪地公安机关执行。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10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组成。

  11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短期有期徒刑(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执行

  12刑事强制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不包括决定逮捕)

  13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14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

  15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

  16公安业务工作所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主导方面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

  17公安政策的作用:指导、规范、调整作用。

  18五项基本公安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党根据历史经验提出来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具体应坚持“稳、准、狠”。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刑事政策。应注意: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要争取多数从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依法从重依照《刑法》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依法从快依照《刑事诉讼法》在审理案件时限内迅速审结案件。

  重证据,重调查,严禁逼供信: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严禁逼供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以教为主,寓教与罚、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19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他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20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工作对象的隐蔽性与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与公开性。

  2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22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传唤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身检查: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

  (5)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6)扣押物证书证: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7)鉴定: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8)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的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人符合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有固定收入和住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比较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比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聘请律师以外的人。

  (4)拘留: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被拘留的人,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3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执法活动的强制性、执法手段的多样性、执法范围广泛性。

  24公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暂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25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适用的主体: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6治安管理处罚所坚持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7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8违反治安管理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

  29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的要件: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就不能成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观要件(故意:是希望放纵发生;过失:疏忽大意轻信避免)

  30治安管理处罚中不通对象所承担的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比较长不超过20日。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31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32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对报案人举证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3违反治安管理追究的实效: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4劳动教养:1年至3年从作出劳动教养之日其计算,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

  35不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形:

  精神病人、呆傻人员

  盲、聋、哑,严重患病者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尚失劳动能力者。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犯罪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

  36收容教育: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的。期限6个月至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延长比较长不得超过2年。

  37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至6个月,延长比较长不超过1年。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工作内容:治疗、管理、保护、组织劳动、教育。

  38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39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40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按监督时间分类

  事前监督:具有预防作用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

  事后监督:具有救济作用

  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直接监督: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间接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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