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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安专业科目知识
2021-07-19 04:03
来源:政华教育


2021公安专业科目知识

人民警察惩处的方式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人民警察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人民警察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人民警察教育训练的种类

人民警察教育训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为以下三类:

1.初任教育训练:适用于新录用的人民警察,主要开设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公安业务和警务技能训练。

2.晋升教育训练:包括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两个方面的训练,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公安法学、公安管理与领导科学、专题讲座等。

3.业务教育训练:即针对不同警种与专业岗位的训练,内容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教育。

人民警察考核的等次

人民警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

公安与警察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各式各样的人民警察。他们有的顶着炎炎烈日指挥交通,有的在机场车站持枪巡逻,有的在机关单位门口站岗执勤,有的殚精竭虑的追捕罪犯……他们被我们称之为“最可爱的人”,总是默默付出、不求回报,以他们的血肉之躯为我们筑起了平安中国的钢铁长城。他们就是光荣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忠诚卫士。所以当他们的辛苦和付出为人们所知,人们纷纷以他们为偶像。因此,近年来报考公务员时选择警察岗位的同学越来越多。那么今天就来聊一聊大家所要报考的公安机关的性质。

首先,我们先来简单说一下“公安”和“警察”的区别。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惑,有的警车上写着“公安”,有的则写着“警察”,二者有何区别呢?其实非常简单,“警察”说的是一种身份,或者说一种职业。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为国家的统治服务的。而“公安”则指的是警察所隶属的单位是公安机关,同时也表明了人民警察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任务。

其次,我们来说一下公安机关的性质问题。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我们把这个性质拆分来理解,第一是说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我们大家都知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和国家性质,我们对人民是民主的,公安机关要为人民民主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反之我们对敌人是专政的,也就是说要制裁和镇压那些反动分裂势力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那么我们怎么去制裁敌人和保护人民呢?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来实现这一目的。

最后说一下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的理解,因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往往需要与敌人作斗争,所以我国的公安机关是配备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的,所以其具备武装性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不是武装力量,在我国武装力量一般指的是解放军、武警和民兵。最后是公安机关是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因为在我国公安机关最主要的职责范围就是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同时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且其处理刑事案件时也会参与一些司法活动,所以其被称为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就是我们这一次要讨论的公安机关的性质,希望大家用心理解之后准确掌握。

公安执法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对公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保障其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其职权,同时也能够起到维护公民正当权利的的作用。公安执法监督这一知识点在招警考试中考查相对较多。它的考查方式主要是给定监督标准来选择分类或给定分类选标准,以及描述具体案例来让我们认定属于监督方式中的哪一种。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公安执法监督这一知识点。

将公安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不仅能够确保其按照正当程序来行使职权,也是维护执法对象权利的应有之义,那么执法监督有哪些特征呢?

一、监督方式和途径多样

公安执法监督的途径可以运用诸多形式进行,如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督察机构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或审查等形式进行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的手段对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加以监督;社会团体、媒体、公众则可以通过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监督主体广泛

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主体的监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被监督对象特定化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察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从而认定其行为是否依法履职、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公安执法监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由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的监督、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督察部门)的监督、公民、社会团体的监督等。

二、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它是指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的监督,主要有公安督察部门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它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三、根据实施监督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前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对其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性进行的监督,如督察机构对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结束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根据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有权对违法的警察给予政纪处分、法院给予其违法性的判决;间接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对象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人民团体、公民、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我们了解了公安执法监督的相关知识点,接下来用下列题目来巩固该知识点。

1.(   )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

A.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B.外部监督

C.内部监督                     D.社会监督

1.答案BC【解析】: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它是指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它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故本题答案为BC。

2.(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A.公安部部长       B.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C.公安部党委       D.公安部政治部

2.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督查监督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方式的一种,由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故本题答案为B。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一肩挑两件事”,即肩负着社会中的治安行政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其中,刑事司法工作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也体现了公安机关拥有刑事司法权,考试中,这部分我们需要掌握什么呢?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一)立案权

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的流程一般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二)侦查权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掌握证据,会采取一系列的侦查措施,其中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搜查、检查、查封、扣押、鉴定、侦查实验、技术侦查等。

(三)刑事强制权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因此,刑事强制权是公、检、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主刑——拘役、折抵后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亦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余刑罚种类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法院等去执行。

综上,我们需要对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种类以及每个类别项下一些小的种类进行识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例题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 (   )。

A.立案权           B.劳动教养审批权

C.刑事强制权    D.刑罚执行权

答案ACD【解析】: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包括:(1)立案权;(2)侦查权;(3)刑事强制权;(4)刑罚执行权。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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