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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四)
2021-05-19 09:04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四)

 

一、警察使用微信10大注意事项(公安民警要特别注意)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其中日常工作量最大的公安机关也不例外,微信、微信群办公广为存在。

不可否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每一次泄密不仅仅会大大降低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对泄密民警个人也造成非常惨痛的影响。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人民警察使用微信、微信群办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国保等涉密性很强的警种,应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2、案发现场的照片、嫌疑人的正面照片或者报案当事人的照片严禁发布到工作微信群。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个人手机不要存留案件相关照片。

3、违法嫌疑人的个人户籍信息查询页面、询问或讯问笔录、办案场所有办事群众时严禁拍照或截图发送到工作群。

4、暴力或者较为血腥的案发现场,调取监控视频的监控录像,切勿拍照或者录制小视频发布到微信群。涉黄、涉赌等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也切记不要炫耀而拍照发给亲友。

5、内网信息(如:每日警情等)、涉密文件严禁发布到微信群,保密级别较高的文件,必须也只能通过内网或者保密途径传达。

6、加强对工作微信群内成员保密意识教育,强调保密纪律,严禁将群内信息转发或截图给他人或者外部群。

7、点对点发送涉及工作的信息时,一定要核对,看清信息接收人的头像和名字,微信对话框会根据信息交流时间优先置顶,千万别一时疏忽,将工作信息发错人,

8、群管理员应该担当起管理职责,定期审查办公群内人员,离职的警员,调动到其他单位的警员,尽量清理出工作群。

9、未最终定稿的重要文件,例如:协查通报、案件通报等,严禁发到工作微信群,防止在多次转发后被当成最终正式版外泄。

10、对案件当事人不要图省事使用微信发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在微信里和案件当事人掏心掏肺大谈办案内容。能当面交流的就不打电话,能打电话的就不要用微信!

总之,所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是民警还是辅警,都要时刻提醒自己,微信和微信群是一个公开场合,所有发言,所有内容,都有可能被转发和截图!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而且,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信息都是有痕迹的,即使事后删除数据,毁灭证据,也有一百种方法可以查到你。所以,警界君希望所有人民警察,时刻提醒自己,保密是高压线,时刻都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三、“签订劳动合同”常识小知识

 

很多“打工人”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都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一直都迟迟没有签合同,隐隐觉得不对,奈何是个法律小白,哪里不对又说不出来。听了这悲惨遭遇,只想感叹一句:“无良“东家”年年有,学好劳动法才是真。”那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关于劳动合同相关小常识。

一、劳动合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这种情况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导致产生大量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的重要因素。

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原则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根据本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而非口头合同。

本条第二款是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因缺乏有力的证明而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对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确定。

 

四、我国近代公安机关建立与发展

 

我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侵入中国后的产物。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的警察是统治人民的有效工具,所以开始了我国近代警察机构的建立。对于此部分的内容考察多是靠名称和性质相对应,较少的情况下也会把建立时间结合到一块考察,多是理论考察,所以难度相对较小。

首先在清政府时期:基层衙门维护社会治安的保甲制度一家有罪,其他九家必须告发否则连坐,这样的制度在社会动荡的时期难以维护安定的大局,造成很多冤假错案。1898年百日维新实行变法,黄遵宪得到湖南巡抚陈宝箴的支持,到处演讲动员成立了官绅合办的湖南保卫局。每200户选一卢长,每5000户选5户长,遇事的时候就邀请聚集各户长到局公议。商业大贾发展经济很需要稳定的治安,保护自己的财产,另外还可以“于此寓民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重要商讨,公共社会治安还有保障,他们也愿意出钱共同办理,那段时间治安好了很多。湖南保卫局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但是好景不长,百日维新宣告失败,湖南保卫局被更名得以保存。

但是专职警察机构让封建统治这看到了创新统治的好工具,此后清政府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人才越来越专业,装备也更统一齐全。遍地开花的局面肯定需要一个统一的管理,1905年清政府设置了巡警部,是中央警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警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后来4.12政变在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下,共产党遭到血腥屠杀,迫不得已成立了中央特科,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署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收集了大量情报,特别是在“反围剿”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情报战线杰出代表“龙潭三杰”:钱壮飞、李克农、胡底。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国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国家政治保卫局也随之成立。不同于中央特科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这是“国家”的机关,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敌后根据地不断开辟,也相继建立了各锄奸保卫机构。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人员扩建编制正规,涉及内卫、交通、户籍、治安等任务分工正规,警服装备等统一正规。守护了边区人民长达十年的幸福安定,促进了工农商还有教育事业等方面发展。鉴于党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延续中央特科的使命,与敌伪特务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任务和军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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