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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三)
2021-05-19 09:02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三)

 

一、如何提高公安民警的职业素养

 

从教育锻炼激励三个环节入手

提高民警的职业素养,应从教育、锻炼、激励3个环节着手。

首先,建立与时俱进培训教育机制。通过针对性培训,更新民警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更好地适应现代工作需要。其次,建立新警下基层锻炼机制。基层既是锻炼人的地方,也是出人才的地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直接与广大群众打交道,通过对各种复杂警情处置,不断提高处理各类警情的能力。第三,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制度。提高警察自身素养就是要消除“大锅饭”现象。公安机关要有一把尺子,丈量出工作的好与坏,这就是警察的评价评估制度。只有建立一个与警察工作特点相适应的科学考评体系,真正把工作绩效与个人素养“量”出来,才能推动队伍整体素养的提升。

公安民警必须文武兼修

今天,不管你承认与否,社会转型必然导致执法环境的改变,人民警察职业素养决定了公众认同感。一起案件发生后,老百姓的眼睛盯着警察“有没有做”、“做了什么”、“做得好不好”,要解答这3个问题,离开了职业素养这一金刚钻,那就没法去揽瓷器活。

在我看来,特警队员的职业素养包括3方面:第一是政治素养,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思想觉悟是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保障;第二是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第三是业务素养,在当前社会形势下,要切实立足岗位,发挥职能,扎实全面的专业技能素养不可或缺,这对于特警队伍而言尤为重要。

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有逐渐加剧的趋势,这一点从特警出警的频率上可以得到佐证。为了确保每一次的接处警都能够精确到位、妥善处置,我所在的单位在政治思想教育、法制学习及业务考核的基础上,还结合队员年轻、善于思考的特点,推出“我做你评”的案事件点评举措,从职业行为结果出发,落到职业素养决定成败的点上,真正提升了政治素养、法律素养、业务素养。

职业认同感是提升职业素养的关键

职业认同感是提升民警职业素养的关键。对自己的职业不认同,人就不会热爱自己的岗位,就谈不上敬业,那么其职业态度、职业作风都势必受到消极影响,如此一来工作热情和积极向上的学习动力就减少甚至没有了,职业知识技能都必将大打折扣,何谈职业素养的提升。有职业道德和良知的人可以勉强将工作完成,而没有职业道德和良知的人就只是混日子,滥竽充数罢了。

实话实说,近年来随着涉警负面事件的发生和不合理用警情况的增多,个别民警的职业认同感有所降低,比如: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被人辱骂甚至殴打还引来部分人的叫好,民警到矛盾激化的拆迁、征地现场维持秩序被一些人侮辱责骂,导致民警自己良心上受谴责。还有部分地区从优待警政策未得到落实,严重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认同感。

要提升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公安机关必须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形象宣传,让群众了解公安工作,认同公安工作;要避免和减少不合理用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得到群众拥戴;要将从优待警落到实处,让实干、肯干的民警受到肯定,让有困难的民警得到关怀和帮助。

从教育锻炼激励三个环节入手

提高民警的职业素养,应从教育、锻炼、激励3个环节着手。

首先,建立与时俱进培训教育机制。通过针对性培训,更新民警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更好地适应现代工作需要。其次,建立新警下基层锻炼机制。基层既是锻炼人的地方,也是出人才的地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直接与广大群众打交道,通过对各种复杂警情处置,不断提高处理各类警情的能力。第三,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制度。提高警察自身素养就是要消除“大锅饭”现象。公安机关要有一把尺子,丈量出工作的好与坏,这就是警察的评价评估制度。只有建立一个与警察工作特点相适应的科学考评体系,真正把工作绩效与个人素养“量”出来,才能推动队伍整体素养的提升。

在实战中不断提升和完善自我

提升民警职业素养的途径有多种,可以加强学习培训,可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而加强实战训练,通过实战检验意志、技能、作风和纪律,能更有效地提升职业素养。

实战是一块“试金石”。职业素养是在职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素质,任何思想政治、警规警纪以及公安业务上的学习培训,最终都是为了实战。实战是检验公安队伍战斗力,彰显职业素养的最佳方式,通过实战,不仅可以让民警学以致用、发挥潜能,还能够明辨能力高低,找出存在差距,从而有效提升队伍整体职业素养。

实战是一部“定位仪”。民警职业素养的高低决定着能否顺利完成本职工作,而因为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不同,民警的职业素养也参差不齐。通过实战,组织上可以更好掌握每个民警的个人特性和职业素养,将合适的人定位在合适的岗位上,重点培养其专项工作能力,做到效率最大化。

实战是一面“警容镜”。民警在实战中可以不断认清社会治安趋势,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警察这个职业,了解其新特性,深刻认识使命与责任,从而主动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

提高素养要从“领头羊”抓起

我认为警察的职业素养应当分为警察的一般素养和特殊素养。一般素养是所有警察都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养成,如外在形象、警察礼仪等;而特殊素养则是依据各岗位需要而具备的专项技能,是一名警察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须精通的业务知识。

一般素养一是要从 “领头羊”抓起。领导是关键,抓好领导这一环,下面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二是要从日常抓起,从日常养成做起。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着装、礼仪和警务运行机制,使民警和整个公安机关在形象上、内务上、精气神上显出警察特质。

 

要提高警察的特殊职业素养,应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培训内容要以实用为主。抓好“传帮带”,让优良传统不流失。

 

二、治安调解知多少

 

当我们遇到危险、困难的时候,我们第一时间想到能帮我们解决问题的人就是人民警察。但是,是不是所有的事情我们都能找警察叔叔呢?

近期新闻中某小哥哥成为网红之后没有宣传正能量,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反而借着网红的名义通过直播的方式认识女孩从而加女孩微信,然后假借着恋爱的名义向女孩借钱,借钱之后却迟迟未提还钱。女孩为爱冲昏了头脑,恋爱期间不断向该男子转钱,先后给男子转了六万余元。恋爱这事暂时不提,即便是假的,我们也只能道德谴责一下。但是关于钱这事,很多人就产生了疑惑,这钱我还能要回来了吗?要不报警试试?恋爱中情侣之间借钱不还这事,警察叔叔管吗?答案是不管。因为单纯借钱一事是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可以找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因为民事纠纷引起大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如小明和小李两个人是邻居,一日因为聊天语言不当,发生口角进而上升为肢体冲突,小明一拳将小李打倒在地致其轻微伤,小李被打后报了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问询斗殴事由,发现是因为民事纠纷引起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这就是治安调解。在调解中需要注意,既然是化解矛盾,那么公安民警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需要注意一定的方式方法,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了解情况,取得证据,分清责任。其次是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中注意结合普法进行宣传。当然也要遵循当事人的是否愿意调节的意愿。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才能走调解程序调解。如果无法达成调解,依法对违法人进行处罚,告知当事人就其民事纠纷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三、《民法典》物权篇之居住权制度知识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毫无疑问它将是我们事业单位等考试的热点重点,为此我将为大家一一梳理《民法典》新修热点,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吧。

【关联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经典解读】

一、居住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无处分之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

二、设立形式:书面合同或遗嘱

三、设立要件:登记。特别要注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无偿性: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原则上是无偿的

【练习题】

(单选题)甲有房屋一套,甲的子女乙已经成年并与丙结婚,但乙一直游手好闲不工作,于是甲决定将该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期限为5年,看5年期间其子乙的表现,待期限届满后再决定乙是否继承该房屋。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依法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乙才享有居住权

B.甲不得将该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C.乙获得居住权后,可以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超过该居住权的剩余期限

D.乙获得居住权以后,如果其意外死亡的,丙不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解析:正确选项A。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有权就其房屋设立居住权,B选项错误;因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故C、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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