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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二)
2021-05-19 09:01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二)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政华教育在此为大家总结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形式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政华教育在此为大家总结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称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便是简单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是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三、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年满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

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

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同时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

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工作要求严格,工作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依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四、浅析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各类考试中都很常见,而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属于行政复议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真正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习好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对于行政行为,大部分的行政行为都是可以复议的,但是也有一些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可以复议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交警给甲开了一张200元的罚单,甲对罚款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是附带审查而不能单独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事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最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立法行为,如唐山是政府出台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果甲认为这一规定对于唐山市的交通没有任何帮助,甲不服,想要想省政府申请复议,就不再复议的范围之内,省政府不会受理甲的复议申请。但是如果甲违反了这一运输管理规定,唐山市公安局对甲罚款5千元,5千元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甲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对该5千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就可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但能够附带审查的就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规章不能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及其他的人事处理决定。如公安局对公安局的一名处长进行了降级的处分,该处长不服,可以进行复核或者申诉,但是不能要求复议或者诉讼。

  (2)行政调解不能复议,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由于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可以复议。

  例: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C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D地地方政府半步政府规章

【答案】C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后面学习行政复议范围的基础,在考试中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题。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例子来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


五、法理相关考点


考点一: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作用通常指的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从对象来说,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这里的人包括自己、他人、社会大众、违法犯罪分子等,针对不同的人又体现为不同的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的对象是整个的社会关系,其中又包括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这种直接考察法的作用分类的考题一般较为简单,都是对考点的直接考察。

【例题 多选】法的作用有(    )

  A.经济作用

  B.社会作用(阶级统治、管理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C.文化作用

  D.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解析:本题考察法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法的作用都是按照对象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因此,本题答案为BD。

  在法的规范作用里,按照规范的对象人的不同,我们又将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这个考点同上一个考点类似,考生们注意对这几个分类的记忆。

考点二:区分各个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大不同的作用,公共基础知识除了考察这五大分类的内容之外,还会考察这五大作用的区别,考察形式也比较多样。这五种规范作用的区别就在于他们所对应的人是不同的。

  指引作用:人们自己。评价作用:他人。教育作用:社会大众(一般人)。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强制作用:违法犯罪。

  从这五种作用的含义可以看出,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考生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要单从题目的表层含义出发去判断法的作用。因此,考生在做此类题目时应该着眼于找准题目中的主体,从而由不同的主体找到对应的作用。

【例题】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实施后,对普通人将来的行为会产生影响,这表明法律具有:(    )

A. 教育作用

B. 预测作用

C. 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解析:本题考察法的作用。单从题目的含义出发,很多考生看到对将来产生影响,很容易误判为法的预测作用,但是上文我们提到,这种题目要先看对应的主体是谁,本题对应的主体是普通人,因此应该是教育作用。因此,本题答案为A。

【例题】根据《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体现了(    )

A. 法的确定的指引作用

B.法的强制作用

C.法的评价作用

D.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解析:本题考察法的作用。这道题有一定的难度,考生根据我们刚刚讲到的方法会发现题目中对应的主体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属于违法犯罪分子,于是就选择了法的强制作用。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题干中明确指出是对“公安机关”而言,明确了针对的对象,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这条法条就在指引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做。因此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同时题目中又指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给出了多种选择,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因此,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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