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知识(一)
一、公安与警察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各式各样的人民警察。他们有的顶着炎炎烈日指挥交通,有的在机场车站持枪巡逻,有的在机关单位门口站岗执勤,有的殚精竭虑的追捕罪犯……他们被我们称之为“最可爱的人”,总是默默付出、不求回报,以他们的血肉之躯为我们筑起了平安中国的钢铁长城。他们就是光荣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忠诚卫士。所以当他们的辛苦和付出为人们所知,人们纷纷以他们为偶像。因此,近年来报考公务员时选择警察岗位的同学越来越多。那么政华教育今天就来聊一聊大家所要报考的公安机关的性质。
首先,我们先来简单说一下“公安”和“警察”的区别。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惑,有的警车上写着“公安”,有的则写着“警察”,二者有何区别呢?其实非常简单,“警察”说的是一种身份,或者说一种职业。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为国家的统治服务的。而“公安”则指的是警察所隶属的单位是公安机关,同时也表明了人民警察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任务。
其次,我们来说一下公安机关的性质问题。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我们把这个性质拆分来理解,第一是说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我们大家都知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和国家性质,我们对人民是民主的,公安机关要为人民民主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反之我们对敌人是专政的,也就是说要制裁和镇压那些反动分裂势力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那么我们怎么去制裁敌人和保护人民呢?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来实现这一目的。
最后说一下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的理解,因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往往需要与敌人作斗争,所以我国的公安机关是配备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的,所以其具备武装性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不是武装力量,在我国武装力量一般指的是解放军、武警和民兵。最后是公安机关是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因为在我国公安机关最主要的职责范围就是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同时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且其处理刑事案件时也会参与一些司法活动,所以其被称为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就是我们这一次要讨论的公安机关的性质,希望大家用心理解之后准确掌握。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几个特点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规定的这个制度,不仅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的必不可少的原则。
在各类考试中这里也是容易出选择题的考点。重点考察辩护人资格,接下来我们便来学习一下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资格的相关考点。
一、辩护人资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考点:只能委托一人,或者说可以委托很多人,这种说法都是错误的。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注:绝对禁止是说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不管你是不是被告人的亲属,都不能担任辩护人。
记忆口诀:刑罚自由无能力
2.相对禁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注:公检法国监现职一般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本身就是办案系统,有很多的关系在,容易发生不公正审判。但是不包括司法局,法制办的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如果是被告赢了,有利于自己还好,肯定会尽心尽力为被告人辩护,但如果是被告人输了,对自己有利,这样的人很难为被告人着想。例如张三实施电信诈骗,请了一个律师,发现刚好是张三曾经诈骗过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我国刑诉法规定,在中国参加的刑事诉讼,只能由中国国籍的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外国人担任辩护人不能以律师身份。
(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注:这类人我们会怀疑这个人的职业操守。
以上五类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注意符合三个条件,以上这五种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不让他们去参加辩护确实会显得非常不近人情。因此法律开了一个口子,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而且经过被告人的委托,法院是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记忆口诀:现职陪审利外开,亲属委托可准许
注意: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我们知道一名辩护人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辩护,这里的原告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同时,法律有规定一名辩护人不能为同案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因为即使同为被告,他们的诉讼利益也可能存在冲突,例如两个人都说对方是主犯,自己是从犯。
以上便是有关辩护人资格的相关知识点,接下来做两道例题进行巩固。
例题1:下列哪种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
A.张某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尚未缴清全部罚金
B.吴某是某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其儿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一案中
C.郑某是某监狱的管理人员,在其父亲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一案中
D.金某是美籍华人,在其丈夫因走私毒品罪被起诉一案中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本题选A。
例题2:被告人甲乙丙涉嫌共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中乙是主犯,甲丙是从犯,就本案,如果你作为律师,你可以:( )
A.接受甲乙委托,为他们辩护
B.接受甲丙委托,为他们辩护
C.只能为甲乙丙其中一人辩护
D.可以为三被告一起辩护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故本题选C。
三、关于法的适用的主体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更多地强调法治,如何做到依法治国呢?这就需要更好的实施法律,法的实施包括多种方面,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实施过程中法的适用是如何来进行学习考试的。
一、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主体
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法的适用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例题再现】以( )为标准,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A.法的实施对象
B.法的实施主体
C.法的内容
D.实施法的主体和内容
【答案】D。解析: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故本题答案选D。
【例题再现】(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A.法的遵守
B.法的执行
C.法的适用
D.法律解释
【答案】C。解析: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故本题答案选C。
【例题再现】下列组织中不是司法机关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局
【答案】CD。解析: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那司法机关有哪些呢?记住司法机关有且只有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司法局尽管工作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司法性,但是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故本题答案选CD。
点评:关于法的适用更多考试出来区分在于主体,很多人在学习之前认为法的适用就是法的实施,这是很严重的错误,法的适用换个说法叫司法,要想构成司法最关键的是主体要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检察院和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局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探讨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从概念中我们可以提出几个基本的要点:第一,构成共同犯罪的人必须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二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任意两两组合;第三,“共同”的意思是必须有意思通谋;第四,必须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需要举几个典型的例子:1.13岁的甲和18岁的乙共同抢劫不是共同犯罪。2.医生想要杀死他的病人,便让不知情的护士将过量的药物拿给病人吃,病人吃药后随即死亡,医生和护士不构成共同犯罪。3.张三偷了一辆面包车让李四去卖,李四明知是张三偷来的车仍然卖给了第三人。张三和李四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需要补充的知识: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没人既遂就分别认定。例1: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甲买了毒药让乙下毒,乙选择去公安机关自首,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于甲来说是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下来,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乙来说是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停下来,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构成犯罪中止。例2: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甲买刀杀了丙,乙此时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例: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ABC )
A.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