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查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办案指引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办理工作,特对相关执法依据、证据规格、参考案例进行梳理汇总,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一、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五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三、立法机关观点
2020年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这些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其他公民负责,更是在用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履行上述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据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规格
1.物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书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相关文件。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问明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方式(作为方式或者不作为方式);对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的认识;拒不执行的动机和目的;决定、命令执行人员对其劝说、警告或处罚的相关情况;拒不执行引发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2)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分工,各违法嫌疑人陈述应相互印证。
(3)有无前科。
4.证人证言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的作案工具等。
5.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
(2)案发现场应当拍照或摄像,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案发现场有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提取。
(3)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鉴定意见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
7.辨认笔录
违法嫌疑人不是被当场抓获的,可以组织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进行。
8.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违法嫌疑人如系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护照;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参考案例
(一)隐瞒密接者轨迹
2021年1月9日,黑龙江望奎县出现两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后,绥化市、望奎县及时发布了疫情通告。青冈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1年1月10日在媒体发布了紧急通告,要求2020年12月27日以来望奎县来青返青人员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接受核酸检测,随后又相继发布相关公告再次强调以上事项。
2021年1月10日14时,青冈县公安局民警在昌盛镇幸福村村民微信群内全文转发了紧急通告,违法行为人田某某是该群成员。2021年1月11日,青冈县昌盛镇幸福村工作人员在对幸福村范家屯居民往返望奎县以及自望奎县来青冈县人员情况进行排查时,田某某只向工作人员告知了自己家人于1月8日去了望奎县先锋镇并返回,隐瞒了望奎县望奎镇居民田某(望奎县无症状感染者王某某同班同学,田某某侄子)2021年1月4日自望奎县来到其家居住至今的事实。2021年1月12日中午,疫情防控部门获知田某行踪轨迹,田某某隐瞒了田某行踪轨迹,致使核酸检测、疫情密切接触者隔离等疫情防控工作延误28小时,有重大疫情扩散隐患。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青冈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做出了行政处罚。(来源:央视新闻)
(二)违规聚集打麻将
近日,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对辖区浴池例行检查时,发现一浴池3楼有多人聚集在包房内打麻将,民警立即叫停,对聚众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浴池经营人随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警方认为,该浴池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人员聚集活动的通告》,多名顾客聚集在包房,该浴池经营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三)违规储存、销售进口冷冻水产品
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发布的案情通报称,近日,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人刘某(男,汉族,1990年9月生,河北省曲阳县人)违反阳泉市疫情防控领导组办公室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冷冻冷藏肉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违规储存、销售进口冷冻水产品,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来源:阳泉网警)
(四)违反社区闭环管控要求 翻墙外出购物
2021年1月9日下午,石家庄市元氏县居民杨某某(男,32岁)违反疫情防控公告中对社区实行闭环管控的要求,不顾小区保安人员劝阻,翻越社区围墙到附近购物。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杨某某被元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警告处罚。(来源: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五)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 撕打防疫工作人员
2021年1月11日,孙某在乘车进入晋中市和顺县某小区时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并撕打防疫工作人员,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