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定义可知,刑法主要规范了三个字,“罪”、“责”和“刑”,首当其冲的是“罪”,刑法主要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为四要件说。分别为:犯罪客体,即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的法律利益,也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有些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即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故意又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甲将乙从80楼推下去,乙死亡的结果发生是必然的,甲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丙在公园里拿气枪打树上位置很低的鸟,全然不顾附近奔走游玩的孩子,结果打伤了一个小孩,这是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丁开车看见前方有一位老大爷在穿行人行道,但并未减速,丁觉着还隔着好一段距离不会撞到,结果给老大爷撞死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并且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戊是一名医院的护士,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忘记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护士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
接下来通过一道单选题来完成我们理论到实践的连接,“瓜农容某为防止别人偷瓜,在瓜田周围私接电网。一日晚,马某偷瓜触电,抢救不治身亡。容某对这种结果主观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容某明知自己私拉电网,放任马某被电死亡,在该题中,容某并无任何试图避免危害发生的举动。相反,如果容某立上警示牌,并告知电网的通电时间,后某人偷瓜触电身亡,此时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对危害结果不采取挽救措施,即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积极挽救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态度,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民法典》之继承编修改要点
通常会听到某某某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处以刑事处罚,又有多少人知道刑法是怎么适用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二、分类
(一)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的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时间效力
1.概念: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解析:
1.(单选)中国“郑和”号邮轮停靠在 W 国的 H 港,M 国的汤姆在邮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栾某的旅行包,包内有 5000 美元。我国公安机关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的原则是:
A.普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保护原则
1.【答案】B。解析:1.刑法的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刑法的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刑法的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本案中,M 国的汤姆在中国的游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旅行包,此游轮属于中国的船舶,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此事。故本题答案为B。
从“盗窃抗拒抓捕行为”看转化型抢劫罪
2013年8月30日,何某进入山城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何某入户盗窃过程中,外出买菜的王某回家之后已经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打电话向家人询问,并且接听了其妹妹的电话,此时何某应当知道王某已经回家,其仍然从厨房拿出菜刀,以菜刀威胁王某,将王某逼到南侧卧室,王某进入卧室后,被反锁在卧室中,便向楼下呼救,何某逃跑。这个案例中的争议点就在于何某的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内容,区别于他罪。
一、概念
《刑法》第269条款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该行为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其中,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虽使用暴力但仅仅导致对方轻伤的都无罪。
(二)主观条件: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以转移、隐匿的手段保护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拒绝恢复到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抗拒一般公民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逃避罪责,毁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本人罪行的各种证据。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就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即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定抢劫罪,而不定转化型抢劫罪。
(三)客体条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人格权。
(四)客观条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是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暴力”(有形力、感知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2.对“当场”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
注意: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判断,其构成什么罪即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三、案件分析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主要分析如下:
本案中,何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非入户盗窃。首先,何某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被王某发现,虽然并未盗取财产,也未伤害被害人身体,表面看起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似乎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特征,但是,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已回家的情况下,仍然从厨房拿出菜刀,逼迫被害人进屋,客观上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抓捕,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相关规定。
【例题】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 )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A错误。甲虽然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为胆小把菜刀护在自己的胸前,并没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胁受害方,因此,不认为是转化型抢劫。
选项B错误。乙的侵犯对象是狼狗,并没有针对王某实施暴力,因此,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选项C错误。丙虽然当场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对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选项D正确。丁盗窃后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属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