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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合集
2021-01-12 07:07
来源:政华教育

2021年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合集

危险驾驶罪

一段飙车视频此前曾在网络热传。视频中,一男子单手开宝马,一路狂飙最高时速达256公里,途中还一度逆行、闯红灯。1027日,嫌疑人卢某龙在江苏海门开发区某企业内被抓获。1028日,卢某龙(男,32岁,上海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门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3日,法院一审以卢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此案例中,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科目里的常见知识点: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接下来我们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满足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构成本罪,这四种行为分别是:(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外,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及驾驶员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关于抢劫罪的认定问题

某天,在杨某(男)的安排下,杨某(女)、王某(女)以网友见面为由,约被害人周某至KTV唱歌期间,在唱歌期间杨某等人趁周某不注意时,将精神药物投入到其杯子中。随后又将周某带到其他地方,让周某与事先有合谋的杨某(男)、普某、白某(女)打牌赌钱,并利用周某神志不清采取换牌的手段让周某输钱。随后,行为人还欺骗神志不清的周某,将其银行卡中的7万余元转至自己卡中。

 

本案是一个新型的抢劫案件,是“色情诱惑+灌酒+药物麻醉”抢劫案件。在该案件中行为人没有使用传统的暴力、威胁等直接具有物理破坏性质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没有在实施手段行为的当场取财。那为什么本案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呢?

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通说认为是:为了获取他人财产所有权,而实施除暴力、胁迫以外,以非物理打击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各种行为限制和精神限制,能使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反抗为犯罪手段的其他强制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诸如使用醉酒、安眠药、麻醉药等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故,认定抢劫罪要以“当场”的一般人用语(“此时此地”)为依据,又要根据刑法描述该罪本质目的,才能对“当场”时空性作出更契合立法本意解释。《刑法》明确抢劫罪中“当场”这一规范构成要件,是通过阐释手段行为与取财行为连续性本质,从而突显抢劫罪现实危险性的立法目的。故“当场”时空性中蕴含着“连续”性要求,即便此种“连续”状态可能存在衔接不够紧密,但只要是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前行为威慑力可以辐射到取财时,就视为没有间断,应综合理解为“连续不间断”。

试题回顾:甲和乙在一起参加同学聚会,席间甲频频向乙敬酒欲将其灌醉,乙不胜酒力醉倒,甲趁机拿走了乙身上的手表、钱包等物品(共计50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 盗窃罪 B.抢夺罪 C.诈骗罪 D.抢劫罪

解析:D。盗窃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较为平和;抢夺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对物暴力,对人具有危险;诈骗罪强调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抢劫罪强调对人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本题中虽然张某没有采用直接暴力,但是张某使用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依然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故本题为D。

 

浅谈犯罪主体年龄

201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同时引发了各大网络平台和热心网友的热议。近年来,在生活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例如: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

根据现行的《刑法》可知,我们根据年龄的大小将自然人分成了三大类: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对于任何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特殊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在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抢劫,他无需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20周岁的钱某诈骗钱财,因钱某有听力障碍,对钱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22周岁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陈某发病时杀害汤某,陈某需负刑事责任

D.26周岁的王某酒醉后抢劫了路边的金店,王某对抢劫行为需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A项:周某在行为时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满还是不满,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此阶段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对 8 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包括: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即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贩卖毒品、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罪是这 8 中行为之一,周某应当负刑事责任。A表述错误。B项:《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仅具有听力障碍,不能减轻处罚。B表述错误。C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在清醒时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C 表述错误。D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 表述正确。故本题应当选择D。

 

浅析婚姻冷静期的含义

一、婚姻冷静期的含义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本以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人格权编的入典,包括保理合同等几个有名合同的规定会是民法典出台后大热的话题,然而,离婚冷静期在朋友圈和空间无疑是犯了众怒,微博更是如此。想必比起上述那些话题,人民群众更关心的自己的人生大事和切身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冷静阶段”,即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之日起30日内,这一阶段任何一方均可行使离婚协议的撤销权。第二阶段为“申领证书”的阶段,前面的30日届满后30日内,未申领的视为离婚登记申请撤回。

从实质上来说,在两个阶段一共60日的期限内,离婚登记的效力都是可撤销的,只是第一个阶段允许任一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后一阶段则不能主动撤销,而是在期限届满未申领离婚证时视为撤销。也就是说当事人共有60天的时间“冷静”,而在这60天内,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决定自己到底是离婚还是不离婚。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这个法条赋予了当事人一个离婚登记的撤销权。

二:婚姻冷静期的意义

“离婚冷静期”具有警示效应,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

“离婚冷静期”具有广泛的警示效应。即向所有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这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是国家强制干预,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至于离婚率的高低,则有多重因素构成,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

 

浅谈累犯

累犯在刑法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下面对相关知识进行阐述。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一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5年后再犯的不构成累犯。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4、前罪实施时已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

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构成要件

1、罪名有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刑度无限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时间上没有限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1、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当然,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2、《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该规定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累犯从重处罚的性质,因为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的,而累犯是经过了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

3、《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累犯不适用假释。累犯属于已经执行过刑罚又再次违法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而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

综合以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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