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科目备考法律知识点梳理(三)
法律知识:浅析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定位及其归责研究
一、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定位
刑法的发展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一步一步“摸着石头”走过来的,在刑法历史嬗变中,像单位法人的法律拟制、虚拟财产的确认这些新的发展不断被容纳,同时类似投机倒把罪此类旧的事物也不断被摒弃。法谚云:“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便。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法律的发展难以脱离社会基础。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热议同时也带了各种挑战。
(一)、人工智能刑事主体理论学说
科技的发展是迅速的也是难以预测的,保持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积极期望,站在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肯定说立场的学者不在少数,他们从犯罪主体、刑法中的行为、智能时代技术风险应对、基于刑法的前瞻性、刑罚处罚的本质等多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成为刑事主体的可能性。
1.意志自由说
人工智能的运作凭借设计编制的程序,当其作出的行为在编程范围内,行为本质可以看作是设计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此时的人工智能仅仅是一件工具,实现了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可是当人工智能作出的行为超出了所编程序规定的范围,依靠自主意识独立判断实施行为,此时难以认定该行为是设计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人工智能超出了工具的范畴,拥有了独立的意志。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法律主体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此一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机械扫描做到形式上的事实获知达到事实层面的认识,同时在制造设计时将相关法律规范植入程序算法中做到规范层面的分析判断达到规范层面的认识,从而具备辨认能力。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设计之初本身就有远超于自然人的运算能力和反应速度,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快速作出处理办法并作出针对性行为从而达到精准的控制能力。因此,超出算法程序范围拥有独立意志的人工智能,可成为刑事主体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2.非人类中心主义
设计人工智能目的不再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人工智能不再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其享有同人类一样的平等地位。一方面,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平等。人工智能实施了如故意杀人、盗窃罪窃取个人信息等与自然人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类型完全一致,二者可以有所区别,但在法律上的评价应当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平等。在行为符合违法性层面的要件,在有责性层面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责任归责上平等,但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仍有差别,所以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但责任的实现方式不同不影响在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平等。将人工智能“人化”,使其在法律评价上具有平等性,人工智能能够成为刑事主体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3.道德代理说
该学说认为,行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所作的行为在道德上存在过错。所谓的道德代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行为人能够理解其作出的行为所到来的后果,并且在行为作出之时有所选择。人工智能依靠算法程序运作,编制一个道德系统程序使人工智能遵守道德规则并将其运用到外在的行为表示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人工智能具有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从而作出道德决策。既然人工智能可以凭借道德系统作出道德决策,那么其也能认识到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域外学者加布里埃尔·哈利维也赞同该学说,在他看来,道德可分道义论道德和目的论道德两种。前者注重的是行为的本身,后者则注重行为的结果。人工智能虽然不具备自主意志并基于自主意志作出行为,但是,人工智能能够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法益侵害,因而可进行目的上的归责。因此,立足于目的论道德,人工智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进行归责。
4.法人类比说
纵观整个法律,自然人不是唯一一个享有法律人格的主体。社会的高速发展,法人的出现得到法律制度和社会的认可。不仅仅在民事领域上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刑事领域上也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主体。刑事责任也要求心理要素,而法人则没有思维、头脑、精神或灵魂,但是,集团性的犯罪频频发生,在造成法益侵害追究刑事责任时,若不承认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将会成为集团性犯罪的庇护所。满足刑法所要求的内在逻辑前提下,无论行为主体是否是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今,法律权利主体逐步呈现出“无实体”的趋势,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人工智能今后在社会活动上的占比愈来愈大,人工智能与法人间的刑事责任理念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借鉴法人这一主体的法律拟制理念,将人工智能列入刑事领域的刑事主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并无不可。
以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作为其基本内容”。张新宝主张“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隐私权已成为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渴望自己的私人活动被尊重,以及个人能够有尊严的生活在社会当中,且希望法律能够重视公民私生活安宁权的保护的呼声愈加强烈。如今,隐私权涵义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或他人未知的隐私,侵犯方式更复杂多样。如男女之间裸聊,却事后被一方对外传播,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已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固有的认知。因此,参考各学者观点,本文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自由支配的私人生活安宁、自主私密空间,与公共事务无关,不得被他人侵犯的人格权利。
【练习】
下列选项中属于人工智能规则的理论依据的是( )
A意志自由说 B无责任规则说
C法人类比说 D道德代理说
【解析】本题答案为:ACD。如材料中理论所述,包含ACD,B是混淆民事侵权学说,故错误。
法律知识:浅谈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再者,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这也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一大考虑因素之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文将从这两大方面浅述主观方面的所需条件。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我们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一方面(认识因素),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则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则是放任该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存在最大的区别,首先表现在两者的意志因素上,前者为希望,即积极地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抱有放任的态度;最后表现在两者在认识因素中,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上有存在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形,而间接故意不存在该类情况。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倘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论行为人是何种心态,均认定为直接故意。
二、过失
根据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我们将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则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有反对的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把它避免开来,同样意志因素上,也还是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有反对的态度。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
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上,前者为希望或放任,并不反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持有反对的态度的。
【练习】
(单选)某幼儿园幼师甲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乙(4 岁)因在课堂吵闹不止,甲为使乙安静并教育其他学生。遂将乙单独关在食堂内一个小型储藏室(系楼梯间底层, 阴暗潮湿,面积狭小,无通风采光设备)并上锁,三个小时后甲来查看,乙已因缺氧窒息而亡。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罪过上属于:(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C。解析:因为食堂内的小型储藏室在楼梯间底层,阴暗潮湿,面积狭小,无通风采光设备,对于一个 4 岁的孩子来说,有一定的危险因素。幼师甲将乙单独关在食堂内一个小型储藏室内,是为了教育学生乙,使乙安静下来,以免影响他人,其主观上不存在杀死乙的直接故意,所以 A 项排除;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首先,幼师甲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学生死亡的结果,其次也没有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相反幼师甲对学生乙的死亡持否认态度,所以排除 B 项。虽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均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但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如果有所认识,并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的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幼师甲把学生乙关在储藏室内,客观上无法认识到学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答案选 C。
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宪法和法理学科,此部分记忆性知识点偏多,很多同学学习后会发生混淆。今天我们系统来看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知识点,首先要知道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加入中国国籍。
宪法里面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这么几大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我们今天先学习前三个。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考试时常见的错误表述为: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要求立法上一律平等。正确说法为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表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表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不可恣意妄言。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见解的自由。
3、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虽略有区别,但三者共同特点是表达某种意愿。
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结社权的行使在外在上是有一个组织形式存在的。
三、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含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其中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考点在于“非法”,我们禁止的是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侵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方式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另外在我国只有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检查一个人的通信。
【练习】
(判断)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A.正确 B.错误
【解析】B。公民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地位要高于其他政治自由,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自由的基础,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罢工权,故本题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