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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科目备考法律知识点梳理(四)
2020-12-06 07:21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科目备考法律知识点梳理(四)

法律知识:行政复议范围

本章节的重要知识点,主要是为了让大家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并能够结合案例把握考情,着重掌握哪些事项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能结合案例并熟练地运用做题技巧解决考试中的法律问题。整个行政法我们着重学的是两个主体官与民,主要围绕着官管民、民告官这两件事,即官管民—行政行为,民告官—行政救济,本节学习救济的第一种手段,行政复议。学习行政复议首要的是掌握哪些事项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在做题时,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掌握两点就可以:一,只能进行附带性审查;二,可以进行审查的文件不包括规章。

二、行政复议的主要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注意:一旦在题目中看到调解、仲裁、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样的字眼,知道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练习】

下列哪个情况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     )

A某甲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任免的决定

B某乙认为民政局发给其的抚恤金额不够

C某丙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保护其财产安全

D某丁认为公安局的罚款是违法的

【解析】A。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由此可见,对行政机关的任免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而不能提起复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法律知识:关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

随着当代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及其裁判结果越来越多地受到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关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第十二批执法指导性典型案例,涉及的四个典型案例均为正当程序防卫或者执法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件,最高检这一执法行为又为全国社会各界深入讨论处理正当防卫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许多热点问题仍然值得再次深入思考。

一、我国正当防卫司法现状

随着我国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断深入的探索和钻研,也渐渐暴露出了问题,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难以界定的正当防卫的案件类型。

(一)互殴中正当防卫的缺失

在关于正当防卫的故意伤害问题讨论中,经常涉及的讨论问题还有一个——互殴。据裁判网统计2016年初至2019年底,涉及互殴的故意伤害案裁判网上公布的共计14640件,其中裁判认为主要理由关于正当防卫的仅930件,占此类故意伤害案件裁判总数的6.3%。而在这930件关于正当防卫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无罪判决的共计8件,其中以正当防卫犯罪为主要的理由判处其无罪的仅1件。以上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案件一旦发生或牵扯互殴,法院可以认定正当防卫的故意伤害概率仅仅不到万分之一。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模糊

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犯罪制度建设面临的巨大挑战和难题之一,也就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界限如何区分。虽然有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防卫过当"其实是"正当防卫"明显地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一种正当防卫犯罪的形态。由此,可以清楚地得出两者的最根本区别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是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仍然是难以比较和准确认定的可衡量性规定,比如在危险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尚未完全开始正当防卫就可能需要仔细考虑此刻用的小刀只能直接刺哪些特殊位置,哪些特殊位置肯定不会直接刺死这个要直接伤害我的任何人,甚至是用小刀刺入时只能用小刀刺入1至2厘米,超过了很可能就被认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一个行为人在现场根本无法控制和预料接下来事态的发展。那么行为人的确也不好把握。再者说了,防卫与被防卫之间是个"互动"的正当防卫过程,就好好像是一场搏斗双方在为了自己的性命进行搏斗,规则却总是要求你同时告诉自己和对方"你别动,我只想刺你的胳膊,如果你动的话就有可能刺到你心脏了",难道这不是上演了一场天大的正当防卫闹剧吗?

发生在中国山东省聊城的"于欢案"也同样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一审的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显然没有明确认定其"正当防卫"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该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便在法庭和社会上迅速引起强烈反响。于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明确认定了其"防卫过当"的行为违法性质,并一审改判于欢为"五年有期徒刑",才使得社会舆论逐渐平息。案件虽了,但引发的社会议论及专业思考并未停止。

【练习】

王某和李某发生口角 争执大打出手,王某掏出随身带的弹簧刀刺伤李某,李某反抗过程中夺过刀,并反刺伤王某,在其倒地没有反抗能力之时也未停止动作,最终导致王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假想防卫

【解析】B。《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本题中,李某反刺王某是为制止王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由于李某的防卫行为样态、行为意思具有连续性与同- -性、宜认定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但由于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量的过当)、而不能认定为独立的普通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1 )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 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 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题中不法侵害真实存在,不属于假想防卫。综上,故本题答案选B。

 

法律知识:监察法的重点内容梳理

随着国家反腐工作的深入,对于宪法予以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出台《监察法》。根据《宪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

现监察委具体如何监督?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处置三项具体权能。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包括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留置”取代“两规”的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还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调查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也不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三、监察机关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上下一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可以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根据授权行使部分监察权。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检查院和监察机关之间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二)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练习】

关于监察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监督

B.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委员会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C.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通组令

D.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解析】D。根据《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故A选项表述错误。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故B选项表述错误。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故C选项错误。根据《监察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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