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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09-07 06:17
来源:政华教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当前的考试中都涉及行政法的内容,而行政法规定的内容最主要的就是两个方面:官管民,民告官。这两方面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都很高,所以今天咱们一起学习一下行政诉讼中出现频率极高的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引言:

学过行政法的同学肯定都知道。我们老百姓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点在当前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都非常高,其中今天我们要讲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一个重点。那什么是受案范围呢?其实所谓的受案范围,其实通俗的讲就是我国法院管不管。

法院管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如下: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4.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

讲解:

看似很多其实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无非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同学们需要记住的其实不是法院受理的情形,对于法院受理的情形,大家主要是对各种情形有一个印象。前三个为对具体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情形;4到8是对于政府的一些认定情形不服的;8到11是对政府的做法不服的情形;最后第12条进行兜底。

法院不管的(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讲解:

我们对法院受理的情形进行了学习,其内容非常繁杂,,不便于我们的学习,而法院不受理的情形却非常的少。在考试中无非就是给受理,考不受理。或者在受理中考不受理的情形。那么大家就只需要记住受理的一类或者不受理的一类就行,很明显我们需要记住的就是不受理的情形。

接下来,我们逐个看一下,希望通过讲解来帮助大家记住它们。1是国家行为,例如中国决定与美国建交。我爷爷就死在抗美援朝的战场上,因此我有很大的意见,那么我能提起诉讼吗?不能,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国家行为具有普惠性,是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们经过慎重抉择而做出的决定。代表着我们整个国家的利益与想法,我们不能因为一己的因素而直接进行反对,因此法院不受理。2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实换个意思来表达就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为何呢?其实这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例如为了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性、为了保证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立法行为,其必然经过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深思熟虑,所以我们不允许公民私自提出诉讼。然后看一下第三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其实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原因是行政诉讼是给行政相对人以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办法,作为行政单位内部成员,我们对其有相关的救济方式,禁止其与老百姓行使同一种救济方式。第四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其实主要是指向直接找了国务院进行裁决的事项,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其为最终裁决,因此法院不会进行干预。

最后大家记住上述的内容以外还要加三个:行政调解、行政指导以及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法院也不受理。解释一下为什么:原因是行政指导和调解的过程中,我们的行政主体并未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而只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一些建议与指导。并未以其职权去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任何行为。故,行政调解和行政指导法院也不会受理。至于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同样与行政主体的职权无关,因此法院也不受理。

应试:

在考试中主要以直接考察为主,多在选择题中出现。考察是否记忆清楚,直接询问下列哪个情形法院不受理。需要学生将整个知识点有一个明确的记忆,其难度不大,但记忆要求较高。

而在整个知识点中大家从篇幅也能看出重点:不受理的案件。所以大家要将不受理的部分知识多看看并且要尽可能记下来。做题的时候记住了不受理的,剩下的自然是受理部分。

练习:

1.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可以受理:( )

A、派出所无权决定一万的罚款

B、政府对李某家土地使用权的征收

C、执法工作人员将李某打伤

D、公安局局长下班偷开公车将王某撞伤

答案:A、B、C。解析:只有答案D是个人行为,与行政主体无关,其他均为法院受理的部分。

2.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 )

 

A、交警可以直接收违章的200元罚款

B、县政府建议农户种西瓜,但遇到天干,导致绝产

C、警察王某在抓赌过程中将李某打伤

D、公安局对违法的李某进行了合法的处罚

答案:B。解析:行政指导,法院不受理。

结尾:

民告官是我们考试中非常爱考的知识点,其实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其受案的范围的差别其实并不大。在考试中最爱考从不受理的范围更是高度的重合,所以大家可以把这两个点放在一起学习,记住了行政诉讼不受理其实行政复议不受理的也就差不多了。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事考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中考试的重点,容易产生理解不清,产生混淆,现将相关知识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归责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种归责原则也是我们生活总常见的方式,谁错谁担责,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其特殊形式——过错推定是例外,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此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行为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情形: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2.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责任

例:老王周末去动物园游玩,被老虎咬伤,那么推定动物园来承担责任,除非动物园能自证清白,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有一个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指的是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常考适用情形:

1.环境污染责任,由污染者承担;

2.高度危险责任,由高度危险行为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个人饲养动物致损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监护人责任,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5.用人者责任,用人者对自己所用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6.产品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例:7岁的小王在和6岁小李争吵的过程中将其打伤,因为小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即由小王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某老师是某培训机构的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和学生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学生打伤,则由用人单位即培训机构来承担责任。

而在无过错责任下也存在一个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例:大学生小王和同学小李一起在操场玩篮球,由于争抢激烈,小王在传球时不慎将同学的鼻子碰骨折,同学小李治疗花费将近1万元,此种情况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小李和小王合理分担损失,小王需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不用承担全部。

例题

1.(单选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答案】A。解析: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环境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答案为A。

2.(单选题)以下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A.甲饲养的宠物狗将过路行人咬伤

B.乙医院在手术中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人八级伤残

C.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坏

D.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答案】A。解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正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乙医院在手术中违反诊疗规范致病人八级伤残是过错责任原则,故B错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汽车砸坏适用的是过错推定,故C错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发生交通事,导致他人受伤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故D错误。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1.概念

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A.为实行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B.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征

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B.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

C.犯罪未完成是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也是区别犯罪中止的关键。

③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

A.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B.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D.中止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练习题】(单选)甲与二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又恐法律制裁,遂打消杀人恶念,将才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准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 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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