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招警考试法律知识汇总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同时也
侵犯了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招摇撞骗罪仅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则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
(3) 所获非法利益不同: 招摇撞骗罪行为人骗取的利益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 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的利益为财物。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 以拘押, 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采取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单一客体, 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 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 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 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 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 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 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 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 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 以杀害, 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 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 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 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 抢劫罪的主体是满 14 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 16 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 鉴定人、 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 记录、 翻译,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 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 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 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是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为证; 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 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是特殊主体, 只限于证人、 鉴定人、 记录人、 翻译人; 而后罪是一般主体。
(4) 行为内容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 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
(5) 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 伪证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以前。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准确地判定公安赔偿是否成立,是否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正确地解决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要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
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时,不能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口罩抬价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热点链接
2020年的新春,口罩成为最紧俏的年货,作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准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这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的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不同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最近,收到疫情的影响,大家都被困在家中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于是老师们成为了主播,同学们又体会到了大学上网课时的感觉。同样,一些法院为了减少接触、防控疫情,也采取了线上审判的模式。同学们是否知道,不同案件之间,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是不同的?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梳理一下我国不同案件中,法院的管辖范围有什么不同。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3.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②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③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理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