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执法要点
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是指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就经营旅馆的行为。
【违法行为名称】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第15条;
【认定标准】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经营旅馆业的行为。
2.行为人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批、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就经营旅馆业。
二、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是指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违法行为名称】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121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第15条;
【认定标准】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的行为。
2.行为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向公安机关备案。